券商集合理财将呈现六大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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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0:25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巧宁)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光大证券和广发证券分别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据了解,其他创新试点类券商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创新方案的申请也正在审核和评审过程中。业内人士指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式推出,标志着自去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创新试点活动进入实质性阶段。 据了解,除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外,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
据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六大特色: 一是合规经营,独立运作。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保本保底,不得将资产管理业务演变为融资活动。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等其他业务之间、不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二是合同规范,信息透明;三是独立托管,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必须将委托资产交付银行等第三方进行全程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客户资产安全;四是提高门槛,非公开推广。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起点较高。其中,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同时,严禁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举。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共同运作,并以投入的自有资金为限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六是通道专用,强化监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开立独立的账户,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 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自身财务状况、业务竞争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主动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的业务品种成熟后将逐步在合规的证券公司范围内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