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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研究报告:四大行应先治理后上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0:00 东方早报

  记者昨天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所属公司治理改革课题组近日出台的研究报告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下一步重心将转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上来。

  据悉,该课题组成立于2004年,成员大多来自专司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监管一部。

  此前,银监局局长刘明康曾表示,中央政府先后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注资、剥离部分
不良贷款后,其不良贷款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但事实上,输血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展相当有限。

  报告认为,尽管两家试点行已初步建立股份公司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但要想真正成为规范的上市公司,还需加紧练好“内功”。

  课题组提醒说,中行与建行两家银行,特别是银行高级管理层一定要正确看待银行的上市问题,充分处理好公司治理改革与上市的关系。

  “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是抱着通过上市来改善公司治理的话,仅仅为上市而上市,则不仅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督促银行改善内部治理和管理,反而可能因内部管理不规范而适得其反,影响到国有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对于公司治理这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下一重心,报告给中、建两行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两行需要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

  报告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议决事议程,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报告还特别强调,要规范股东所有权的行使,股东只能通过对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一定程度的建议和质询权来体现自身意图,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更不能与银行进行于己有利的关联交易。

  其次,要建立在银行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董事会制度。

  银监会强调,下一步,两家股份银行董事会要重点做好制定银行发展战略、确保银行依法审慎经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监督银行高管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内部要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要重点履行好受托职责和看管职责,并应以个人身份为银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还应提高经营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并加强监事会的职能。

  在谈到引入战略投资者问题时,课题组认为,“有部分海外投资者进入中国企业缺乏长远战略目标,短期趋利性较强,有的因竞争利益冲突渐行渐远。”

  对此,报告建议中、建两家试点银行坚持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是长期持股原则,战略投资者持股一般在银行上市2~3年后才可抛售;二是优化治理原则,战略投资者应带来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从长期看有利于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三是业务合作原则,战略投资者应能促进业务的高效合作,引进银行急需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解决银行发展的薄弱环节;四是竞争回避原则,鉴于业务合作难免会涉及部分商业机密,因此战略投资者须在相关领域与银行不存在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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