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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应壮大上市公司实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 03: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立法的先河。新《公司法》将进一步落实股东平等原则,剔除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制度歧视,从而使新《公司法》真正成为平等型公司法、一般公司法、普通公司法,真正成为各类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纵横驰骋的普遍游戏规则。

  应壮大上市公司资本实力

  新《公司法》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出资方式的扩大与其说是危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如说是强化了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最终造福广大债权人。

  应鼓励公司提高公司竞争力

  新《公司法》应当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规范形式上看,要提高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强制规范,适度减少禁止规范。为了鼓励冷暖自知的公司大胆开展投资活动,新《公司法》有必要对转投资限制予以适当松绑。当然,转投资限制的放宽客观上会带来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的新挑战,新《公司法》应当谋求相应的救济之道和替代性、配套性、支持性的制度安排。

  应着眼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新《公司法》应当激活股东大会制度,强化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或召集权、知情权、提案权,允许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决议中的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分别提起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允许与鼓励上市公司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推动股东大会的电子化。新《公司法》应当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独立董事的资格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利益激励机制、作用发挥机制和法定人数比例,并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叠床架屋,预防监督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新《公司法》应确认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明确控制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机制。新《公司法》还应细化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具有公益心的股东在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人员追究责任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对于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应恢复和强化投资者的信心

  要重振股民对股市的信心,新《公司法》必须把强化股东权保护作为修改公司法的首要宗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不仅应当规定在《公司法》总则中,也应贯穿于整部法律。既要强调保护股东的自益权,也要强调保护股东的共益权;既要重视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也要重视程序法律规范的完善;既要囊括股东身份取得后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要覆盖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既要覆盖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保护问题,也要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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