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草案修订 上市门槛大大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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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 16:04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详细说明。 据介绍,本次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改动的地方多达200多处。其中,公司设立制度、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融资制度、上市公司治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与此前公开报道有很大的不同。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股权可作公司出资,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现,规定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草案对上市公司治理作出了规范,规定董事会中要有1/3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被依法认定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融资条件大大放宽 草案规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可低至3000万元。 由证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和终止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现行《公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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