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3日电(记者尹涛)债转股后的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返还给债转股企业,用于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的股权,这是债转股企业获得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债转股企业也获得了新的税收政策支持。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通知,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债转
股后的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后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中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的实际转股额乘以5%计算;具体财政返还办法将按财政部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相关通知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应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免征增值税和免征消费税的两种情况进行规定。根据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这两项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但在此次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作者:尹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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