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不如领导者发话 谁还兴安证券一个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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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8:09 证券时报 | |||||||||
□刘锐 三千多年前《诗经·国风》中的“惟鹊有巢,惟鸠占之”,为我们描绘的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家庭关系,几经演变,现在这句话多是用来比喻强占他人位置或住所的不齿行为。遗憾的是,这种“鸠占鹊巢”的故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屡屡上演。这不,在兴安证券改制过程中,本该被清理出的非法股东———黑龙江寰岛雄鹰公司不但长期把持兴安证券的股东位
在笔者看来,“鸠占鹊巢”并不表明寰岛雄鹰这只“鸠”有多么厉害,如果没有其他帮手,它不可能这么猖獗。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某种力量的暗中协助,寰岛雄鹰公司才可以一直占着“鹊巢”不动,而且还可以倒打一耙。正如齐齐哈尔市和黑龙江省两级工商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所解释的那样,他们这样做是应市政府的要求,是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是“身不由己”。 身不由己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压力,当然不是为公众服务的压力,而是来源于这些行政执法者心中的恐惧,因为如果不服从地方政府某些长官的意志,自己的乌纱帽很有可能不保,今后的仕途很有可能不顺。说到底,目前对他们的考核,很多时候不是以工作成绩和公众的满意程度为尺度,而是以当地政府首脑的评价为标准。 按照现代政治理念,任何公共权力都不过是公民权利的委托或转让。地方政府和具体执法部门,作为公民权利的受托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受托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其天职,而不是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如此,社会各种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市场公共秩序才能井然有序,经济才能平稳增长。 在此次事件中,现兴安证券负责人曾多次请求当地工商部门纠正一些部门的违规行为,重新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但都未能如愿。表面上看是行政人员违规执法、越权执法,实际上这反映了目前我国“权大于法”情况的普遍性,以及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法律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者发话”所反映的正是这种现实。 我们不知道黑龙江高院的执法行为是否也受到了工商局官员所称的“政府压力”,但它的判决结果却值得商榷。作为一种已被清理出局的非法股权,按照法理来讲,寰岛雄鹰公司的非法股权作为起诉标的物,本身就有暇疵,而且鉴于兴安证券此前已多次向工商行政部门请求纠正这一违法情况下,法院应当知悉这一事实,并且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但最后还是出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未免有点说不过去。 接到这样的判决书后,兴安证券的滋味肯定不太好受。兴安证券下一步能做的,就是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依法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起诉黑龙江两级工商行政部门的不当作为,届时或许能挽回一些损失。对于有关部门来说,应立即纠正不当行为,尽快驱“鸠”,还“鹊”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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