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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是否有违公司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5:52 深圳商报

  许小年等评点证券市场改革举措

  分类表决有违公司法?

  新年刚过,《财经》杂志编辑部约请了三位长期专注于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专业人士——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方星海、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欧工商管理学院教
授许小年,请他们从各自职业和研究的角度,对中国股市问诊把脉。

  政府退位与改革次序

  《财经》: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多年,目前历史问题积重难返,如果追本溯源,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什么?

  方星海:正本清源只需做好四项制度改革,其他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这四项改革就是:解决股权分置、实行市场化发行、改变单边市、加快对内对外开放。

  许小年:就具体措施而言,星海的建议都有道理,所有这些改革认识上的基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转变。政府应逐步退出证券市场,包括退出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公司,停止对市场的政策干预,以及监管和行政的分离。

  退出上市公司就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国九条”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市场化发行也是政府退出的一项措施,政府不再管制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市场定价。证券业对内对外开放,其实质也是政府退出,只有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证券市场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现在的一些做法与此相反,是政府更深的卷入,例如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国家担保。过去政府人为控制股票供应,推高价格,使国有企业能够以低成本融资,现在价格跌下来,政府对此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是纠正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和结构性扭曲,而不是以政策支持指数,也不是政府担保个人投资资金的安全。

  顺便提一下,分类表决和我国现行公司法相抵触,政策本身的法律依据都不足,怎么可能靠它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保护中小股东并不意味着歧视大股东,投资者要的是平等和公平,而不是特权。给社会股东以特权,去抗衡国家股东的“一股独大”,其逻辑等同于以错纠错,而不是改正原错。这样发展下去,会使我们的市场越来越背离“三公”的原则。

  政府退出市场的另一层含义是独立的监管。监管不应从属于行政,不应将行政当局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作为监管的终极目标,监管的任务就是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市场规则制定的好,执行的好,投资者利益自然得到保护,社会自然安定。在确立监管目标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投资回报,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是保证投资回报。公平的规则、严格的执法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

  股权分置: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补偿

  《财经》:对于股权分置问题,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归纳起来,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解决股权分置的时机?是否要对相关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历史性问题的解决?

  王东明:股权分置问题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前提,大家总担心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会引发市场问题,因此一直被搁置,没有哪个部门敢真正操作,都认为要由国务院最终下结论。

  许小年:股权分置的问题悬在头上永远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全流通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案,只要买卖双方同意,都应该允许进行尝试,最终由市场定论,只要这个过程是公开的、透明的,各方都有足够的信息,没有黑箱操作,所有的步骤都合法合规就可以了。

  双向扩容:结构转型还是镜花水月

  《财经》:目前政策层面正力推的一个方案是,通过双向扩容的办法扭转证券市场的疲态,即一方面积极鼓励业绩优良的大型企业上市,另一方面增加各种渠道的资金入市。应该怎样看待这种双向扩容的解决方案?

  方星海:合规资金的入市问题是“国九条”当中讲得最多的,到现在为止也是执行“国九条”成绩最大的一部分。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一些资金入市后不一定会买股票;二是如果市场上前述的根本性问题不解决,很多机构不会入市,或只是象征性入一点。如果解决了股权分置,实行了市场化发行,那么定价就会比较合理,市场也会很活跃。在这个时候的合规资金,还有其他各种渠道的资金自然会来。

  许小年:在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和结构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在系统风险显著降低之前,新的资金能否进来还是一个问号。(据《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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