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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推出时机耐人寻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10:14 第一财经日报

  尤旭东

  继保险保障基金设立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也于近日获批,相关部门将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该基金的设立工作。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
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可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有法律基础的。

  从本质上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投资者补偿制度,并且在海外证券市场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某种程度上说,这产品在中国颇有些迟来的味道,而其推出的时机更显得耐人寻味。

  从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来看,是为了当券商面临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形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该基金只承担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而上市公司违规导致的损失不在补偿范围,至于投资者的投资亏损补偿更是无从谈起。即使是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的损失,也不能保证经由该基金获得全额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有些名不副实的。何况以往券商出事,无论何种情况,均是由国家埋单,普通投资人的保证金并未受任何损失,谁又会对将来推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领情呢?

  不过,从目前的市场环境和背景上探寻,不难发现有关方面急于推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深层次原因。目前国内的券商事实上已陷于整体亏损。仅2003年,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5家证券公司成员年报显示,55家证券公司总体亏损4700万元,部分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共有5家券商亏损超过亿元,其亏损总额达11亿元。国内券商的年度亏损总额(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所发生的亏损)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到了2004年下半年,众多券商因资金链断裂、违法违规行为暴露而面临被行政接管的困境,被接管时,央行不得不直接拿出巨额再贷款,而这些公司偿还再贷款的可能接近于零。

  显然,一旦券商危机呈现骨牌效应,势必将超出财政基础的承受能力,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机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推出也就成为必然。不过,从资金来源上看,目前推出该基金的时机并不是太好,因为在市况低迷、券商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向其筹集投资者保护基金,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作为过渡,估计最初还会以央行再贷款为主,并逐步过渡到券商行业内部的保险机制。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之后,可以为建立一个正常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投资者在券商开设保证金账户会史无前例地面临风险抉择,券商内部也会进一步加快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中国证券业会真正面临血与火的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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