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张新文:法律制度缺位和证监会的权力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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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 12:29 新浪财经 | |||||||||
2005年1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主办的第九届(2005年)中国资本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中国的战略选择。新浪财经频道作为网络独家支持媒体全程直播了本次盛会。就论坛相关热点问题,新浪财经独家采访了与会官员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局长张新文。 新浪财经:张局长,请您谈一谈法治建设对当前资本市场的影响?目前的法律框架还
张新文:以法律、法规为中心的制度建设和在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调整,是国家管理和建设资本市场的必要手段。比如:建立企业制度,我们用公司法,建立我们的资本市场制度,我们使用的是证券法等等,有时候我们用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甚至有时候涉及到税收的政策,这些做法都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无可厚非。但是法律手段的调整还远没有达到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至少失主导作用。 目前的法律框架,针对资本市场方面的还有相当多的缺陷或者说缺位。比如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问题,在中国居然无法可依。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不等价交换的关联交易等除了罚款没有其他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它监管的力度和控制力以及它的处罚力,都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实现。 新浪财经:张局长,请您谈一谈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张新文:在政策安排中稳定性较高,成熟度较高的一部分,可能成为制度安排的先导,逐渐用立法的办法转化为制度。而非稳定性,不宜用法律制度具体规定的部分,则较长期处于政策调整的状态,因此,政策调整具有促进法律制度完善和补充法律制度空档的作用。因为法律制度主要是大的方面、大的框架长期稳定的,有一些很具体的,随着经济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对象,那就不能用稳定的、立法程度很高的法律制度来约定,必须给行政管理单位以政策调整的权力。 证监会在政策调整方面的权力目前还十分有限,本来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已经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而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并不是证监会自己说了算的。需要跟相当多的部门协调,当然在协商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妥协。任何一项政策的推出无不伴随着艰苦的谈判。 新浪财经:近来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在媒体上也曝光很多。请问在这方面,证监会的监管权力怎样发挥? 张新文:接着重复前面讲到的,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很有限。表现在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比如说欺诈上市,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假陈述等严重刑事犯罪问题。证监会的介入是相当脆弱的。表现在跟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上,证监会的各种调查取证基本上无所作为。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可以成为法院定案判刑的依据,而在中国,我们仅有的配合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证监会的权力甚至仅限于罚款和市场准入。 新浪财经:谢谢张局长的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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