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口惠实至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10:35 证券时报 | ||||||||
———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述评之五 本报记者 方岩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国九条”明确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反复强调的着力点。即便是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未有尽期,始终是监管部门
相较成熟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两大制度性“软肋”,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二是股权分置问题尚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制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就不能照搬别人的经验,必须要结合中国“国情”与“股情”来考量。在现阶段,要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口惠实至,并非是要给予投资者“保赚不赔”的承诺,而是要大胆探索,制订有效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金所有权、知情权、表决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 毫无疑问,投资者对自有资金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然而由于历史因素造成的制度缺失,使得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一度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监管部门在去年完善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推动券商建立起有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控制体系,并积极有效地处置高风险券商,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有关部门还着手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该方案已得到国务院批准,上半年就有望完成基金设立工作。《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也已完成草拟工作,年内也有望付诸实施。证券领域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可望就此建立。 “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是落实投资者知情权的一项基本目标。刚刚过去的一年,监管部门围绕这一监管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日常监管工作,有力地提高了上市公司透明度。针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等顽疾,开创性地推出“以股抵债”试点方案。为更进一步解决这一顽疾,监管部门今年还将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资抵债等新方式,还上市公司本来面目。 在股权分置尚不能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让投资者切实行使表决权,是长期以来困扰资本市场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个近似“哥德巴赫猜想”的难题,监管部门在去年成功找到开启的钥匙———引入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重庆百货再融资有关议案遭否决,已经让流通股股东体会到“用手投票”的舒爽与实效。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望藉此在新年取得新突破。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求偿路途显得格外“山高水长”。应该说,在证券民事方面,去年还是取得一定进展的,如不久前判决的大庆联谊和银广夏案,均以投资者胜利而告终。不过,相较屡见不鲜的投资者权益遭侵犯事件,这样的胜诉还是显得少之又少。在两大制度性“软肋”制约下,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证券投资者,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还应该获得一定的国家赔偿。因此,尽快建立证券市场国家赔偿基金显得迫切而必要。 当前建立较为丰盈的证券市场国家赔偿基金,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资金筹措上,可以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首发、增发)时按一定比例来征缴。有两种操作方式可供借鉴:一是按照筹资额的固定比例来缴纳,如5%至10%;二是通过存量发行方式,每次按一定比例给予存量股份流通权,如10%,这部分募集资金全部划缴国家赔偿基金。相较前者,后者可以逐步提高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权分置问题给市场带来的压力。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按照现有市场的融资规模,每年均可以筹集30亿元至60亿元资金,规模极为可观。 建立证券市场国家赔偿基金,除了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可观的经济补偿外,更重要的是鼓励广大投资者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在市场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尚不能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在资本魔力的驱使下,资本市场“猫捉老鼠”的游戏就不会终结。当“猫”的数量微不足道时,“老鼠”自然肆意横行、堂皇过街;如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到“猫”的行列,那么“老鼠”自然诚惶诚恐、望风而逃。(本系列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