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资金链吃紧 毁约委托理财状告特发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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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10:10 每日经济新闻 | |||||||||
状告特发信息,欲索回1400多万元的投资收益 金士星 上海报道 资金链的紧张使大鹏证券不惜撕下最后的面纱。上周五,特发信息(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公告称,大鹏证券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公司2003年委托大鹏证券进行国债投资
在过去的委托理财诉讼中,受托券商一直以被告身份出现,大鹏证券以原告身份出现在券商委托理财诉讼中还是第一次。 特发信息公告称,公司从2003年4月18日到2003年6月2日,先后与大鹏证券签订了三份《国债托管协议》,共将1.5亿元委托大鹏证券进行国债投资。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大鹏证券承诺按期返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9%的年收益。 大鹏证券在诉讼中认为,《补充协议》中9%收益的约定违反了《证券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判令特发信息返还1434.75万元的投资收益,并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 “公司肯定会积极应诉”,特发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张大军告诉记者。他承认,公司与大鹏证券签订的《补充协议》因为有承诺收益确实是无效合同。但他认为,首先,在国债委托投资中承诺收益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其次,大鹏证券作为受托券商应该比公司更熟悉《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有“明知故犯”之嫌,法院不可能完全支持大鹏证券。 “在券商与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承诺收益的条款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律师向记者表示。在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41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张大军向记者表示,由于公司是在2003年与大鹏证券签订《补充协议》的,而《办法》是在2004年施行的。所以这一时间差也会是公司在诉讼中争取自身利益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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