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信托梦断苛刻新规 欠发达地区受影响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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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 00:02 北京现代商报 | |||||||||
“自从银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我们彻底断了到外地开展业务的念头。”昨天,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去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进行了明确规定,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正式开闸。
然而,信托公司接到该《通知》和相关文件后表示,相关规定过于苛刻,简直等于把异地信托扼杀了。 条件“苛刻”难实现 一家不愿意透露名称的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加入异地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门槛是100万元,远远高于一法两规中5万元的规定。而且,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出具年收入达到10万元的收入证明;对机构投资者,要求提供其投资资金不多于其净资产20%的证明。这就是说,一个上海的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北京的信托公司在当地推出的信托产品,必须最少有100万元资金,而且还要出具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此外,相关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而如果信托公司发一个信托产品,如果签订200份合同,就要对200个委托人进行这种调查,这对信托公司来讲,是不太现实的。 有信托公司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到异地开展信托业务的规定对北京的信托公司影响不是很大。一方面,北京的市场本身就很大,而且并没有开发完全;另一方面,北京的信托公司实力都比较强,要达到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要求并不难。 欠发达地区受影响较大 而影响最大的是一些不太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一方面,当地市场根本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又很难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申请异地开展信托的要求。这样,这些公司的发展就很成问题了。 比如,信托投资公司在向注册地银监局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时,要提交的材料中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如美国的CFA证书)。”其中,信托经理是全国没有统一考试的,因此根本没办法提交。而全国有同类资格证书的人也不多,规模比较小的信托公司很难提供。 在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相关规定之前,信托投资公司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推介产品一直处于灰色地带,银监会对这种销售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一位信托专家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确实是处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但如果规定过于“苛刻”,就会妨碍信托业的发展。这就像为怕一个孩子出去闯祸,就时时刻刻看着他,不让跑,不让走,把手脚束缚起来。这样做,对孩子的发展有利吗? 这位专家同时建议,信托业应该有主体独立的监管部门,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监管措施。 商报记者 王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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