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股见光A股受伤 A股溢价补偿将不复存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14:45 《全球财经观察》 | ||||||||
崔万俊 2005年开始的头三个工作日,中国股市依旧在磨难当中。1月4日,上证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跌入5年低点,至1月6日,盘中再度下跌到1234.24新低。市场人士认为,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是“祸首”。
“实际上,交易所是在收权,以前,非流通股转让在场外交易,现在要在场内进行,这样,非流通股转让也收归交易所门下。”海通证券投资策划部负责人唐祝益说。 按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这一过程中,法人股转让均由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还应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一券商内部人士认为,交易所收权的过程,实际也是其创收的过程,尽管收益不大,但信息发布、过户登记等几乎没什么成本。 东方高圣资深研究员赵霞有多年非流通股转让经验,她认为,“规则的出台,让目前的非流通股公开转让有了合法、合规的渠道,对非流通股转让是个利好。”据赵霞说,早在2000年,市场预期全流通方案将推出,于是,通过拍卖行撮合的非流通股转让火爆之极,甚至有拍卖行想采用机器撮合成交的念头,直到下半年证监会发文限制拍卖行交易,非流通股转让势头才有所收敛。 据悉,目前通过交易所进行的非流通股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非公开方式(又称私下协议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到交易所公告,然后在结算公司登记;另一是公开转让,之前通过拍卖行进行。这就意味着,《规则》出台后,一些拍卖公司的收益将受冲击。 任何政策的出台,在利益均衡上或多或少都会顾此失彼。海通证券分析师吴一萍分析,券商、交易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有望从非流通股转让的饕餮大餐中分一口。但她认为,利益格局变化的阵痛只是《规则》的一个附带效应。 她认为,一个交易平台,要看流动性和参与主体。《规则》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有1%比例限定,流通量、流动性都很小;基金、券商等参与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不允许其涉猎非流通股。因此,对市场众说纷纭的“C股”一说,吴认为是无稽之谈。 《规则》允许非流通股转让可委托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据海通证券投资策划部负责人唐祝益介绍,《规则》将为券商投行业务带来赢利机会,但投资业务却无法从中受益。 唐祝益解释,按现有法律规定,券商不能投资非证券类实业资产,这样,非流通股就不在券商权限之内。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基金,也是明令禁止投资非流通类股票,这对基金业来说,将是个利空。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会在一定程度影响2005年基金投资的收益。 非流通股转让走向阳光地带,也吸引了众多没有承销资格的投资公司。以并购为主业的东方高圣已开始关注这个市场的动向了。“我们可以为有兴趣的客户提供转让方面的服务,但以前是没有这样的信息公布的。”赵霞说。 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将在资产评估及其他辅助交易中有所斩获。 在非流通股转让这场盛宴中,市场人士指出,广大投资者将是最大的受益群。《规则》没有对投资者身份做出限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公众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只要是现有法律允许,都将有机会参与非流通股转让。 “以前,非流通股转让是很难参与的,现在有了明文,就容易多了,而且,有公开信息披露,也便利双方交易。”唐分析。 东方高圣的赵霞也认为,转让贸易双方都是最大受益体,尤其是卖方,因为按《规则》规定,卖方可发布转让信息,买方则不可以。从卖方角度看,《规则》为那些小的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发布渠道。 由于《规则》在转让程序上的规定,以及转让的资金压力和全流通预期可能带来的政策风险等,赵霞认为,公众投资者参与非流通股转让的可能性很小,参与主体将是机构,其投资动机不外乎三种:一是买入资产质量好的上市公司资产,掌握一定股权;另一是作为组合投资的一部分;再就是有全流通预期,捂在口袋里等待升值。 但市场人士认为,《规则》出台,对A股投资者却是个伤害。唐祝益分析说,《规则》实施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差将缩小,流通性溢价将下降,在向全流通过渡中,A股投资者理应获得的溢价补偿将不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