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有待完善 不能因此拖延解决股权分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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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00:43 中国经济时报 | |||||||||
分类表决制度只是过渡性措施,而不是替代性措施。若把一项过渡性措施看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其结果将十分危险。管理层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表决制度,但不能因此拖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 财经观察 本报记者 张炜
分类表决制度的实施,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建设的进步。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但需要指出的是,分类表决制度只是过渡性措施,而不是替代性措施。有一种观点认为,处理股权分置问题应把握“远”与“近”,既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启动或在短期内完全解决,就需要一个“远”“近”结合的过渡性措施。于是,便有了股权分置前提下的“分类表决”制度。这种观点说出了当前证券市场的现状,但如果认为有了分类表决制度,就可以暂时化解股权分置矛盾,并将处理股权分置问题放在更远的时间,那显然是错误的。分类表决制度实施后,176家机构的调查认为“今年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来自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此项机构调查说明,尽管管理层将实施分类表决制度看作“远”“近”结合,但投资者并没有因此认为股权分置矛盾得到了缓和,抑或股权分置的解决可暂时“搁置”。 分类表决制度本身不是没有缺陷。首旅股份打响分类表决第一枪,就有投资者提出质疑。参与网上投票的94万多股中,有72.78%的参与股东投出了反对票,但仍未能改变大股东圈钱的决定;手中只有227.7万股的两家机构,投出的赞成票决定了另外两万多流通股东的命运。有中小投资者怀疑法人股东们操纵了分类表决,“只花1000多万就可以持有200多万股,与将配股圈到的1亿多现金相比,即使全部亏了都划得来!”那么,分类表决是否有可能被大股东操纵呢?该项制度实施后,市场上早有传闻称大股东及上市公司加紧公关。一方面,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难免与持有流通股的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其支持自己;另一方面,大股东及上市公司可能动员关联方或委托其它机构,在分类表决中成为有决定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较之大股东可能取得巨额利益,进行分类表决“公关”肯定很值得。首旅股份的投票参与率只有1.35%,华北制药仅1.13%,民生银行为5.28%,重庆百货为5.45%。从上述分类表决的参与度看,若大股东及上市公司实施“公关”,其难度与成本并非“高不可攀”。 分类表决制度与消除股权分置矛盾,两者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分类表决制度只是设置了一道闸,给社会公众股股东以话语权和表决权,遏制大股东的某些行为。一旦大股东在分类表决中过关,就能继续享有由股权分置制度缺陷所“创造”的利益。分类表决前的承诺信誓旦旦,分类表决后的落实可能根本是另一回事。而消除股权分置矛盾,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使大股东真正意义回到与中小股东同一条“起跑线”上。而且,从已实施的上市公司分类表决案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管理层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然而,我国股民习惯于“用脚投票”,散户比例仍较高,网络投票或许根本无源于相当比例的中小股东。流通股东对法人股东的不信任程度相当高,也使得中小股东的投票行为相对消极。 若把一项过渡性措施看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其结果将十分危险。尤其是分类表决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上市公司与持有流通股的机构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势必增加,串谋手段也会多样化、复杂化。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报告指出,分类表决制度“能否真正起到利益制衡的作用,是否会引发新的问题都需要市场去验证。”而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依然严重困扰着证券市场,长期拖下去必然使股市危局越陷越深。管理层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表决制度,但不能因此拖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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