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罚没收入应成为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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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13:03 北京晨报 | |||||||||
记者在昨日的《谁该为风险补偿基金买单》一文中认为,管理层拟成立的“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是一套可以切实规范治理诚信缺失所造成投资风险的解决办法。但该基金能否真正起到有效的监督、补偿和规范的作用,能否将潜在的风险提供者纳入到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将是先决条件之一。 首先,作为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上市公司高管应从其收入中提取相应的
其次,证监会或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违规上市公司的罚没收入理应成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理很简单,第一,违规上市公司的罚没收入属于全部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监管层因上市公司部分高管的个人违规行为而采取的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第二,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必定会为投资者带来非市场化的投资风险,把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者的风险补偿也适合我党历来提倡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执政方针。第三,将这部分违规罚没收入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开,接受公众的有效监督,也有利于杜绝相关部门私设“小金库”、进行“暗箱操作”的种种腐败弊端的产生。第四,通过将潜在的风险提供者引入到资金来源中,使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和自身的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从客观上提高了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成本,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减少因高管违规等因素导致的非市场化风险产生的概率。 晨报记者 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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