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上市新规 留下有损中小投资者利益隐患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15:29 《会计师》杂志 | ||||||||
魏平 深沪交易所新颁布的《股市上市规则》从12月10日起实行。很遗憾,由于这一“新规”在出台前没有广泛征求市场各方人士的意见,更没有征求任何中小投资者的意见,故而使“新规”非但无新可言,反而继续滑向反市场化、反“三公”原则的歧途,并留下了一个个明显有损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隐患”。
“隐患”之一,加剧信息的不对称。中国股市的核心症结在于利益的极端不对称,其外在表现便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却加剧了这一“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突出地反映在信息披露一章有关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两个规定中,如上市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就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殊不知,所谓“不确定性”或“商业秘密”,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来说都或多或少地可以找出这样的理由。如果不界定清楚而模糊地以此为“锦囊”,那么任何“重大事项”皆可兜入此囊之中。而“暂缓期”可拖上两个月,也为上市公司高管上演“失踪秀”或违法关联交易留足了充裕的时间。尤其是新规中“有关内幕知情人员已经书面承诺保密”一条,如同玩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笑话!其申请豁免披露信息的理由更可笑,居然是担心真实信息的及时披露会“损害公司利益”,会“误导投资者”。此乃典型的造假借口和权贵意识支配下的愚民之辞,也太低估了公众的智商了吧?新规制定者恐怕忘了,在扭曲的中国股市中,股权割裂及层出不穷的造假账、违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失真和不及时,才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最大最多的“误导”! “隐患”之二,放纵庄家操纵股价。中国股市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怪现象,那就是十余年来俯拾皆是的庄家操纵股价的犯罪行径得不到有效的扼制和打击。这些“庄家”往往先知先觉地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前呼后应,以达到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目的。但是,新规非但无意制约庄家的投机炒作,反倒允许上市公司“暂缓披露”信息,变相纵容上市公司以“存在不确定性”和“误导投资者”为名,行误导投资者之实!而两个月的暂缓披露期的新规定,极有可能为许多庄家投机一把提供足够的时间和便利。此外,新规取消了季报的停牌制度,增加了中小投资者在短时间内研判近1400家上市公司季报的难度,也为庄家误导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炒作的机会。 “隐患”之三,推卸日常监管责任。按理说,制定具有刚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违规者民事赔偿制度,应是监管者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然而,新规明显存在推卸责任之虞。在“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一章中,深沪交易所几乎放弃了原规则中全部的刚性规定。如取消了原规定“责令改正、要求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条款,甚而连“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追惩权也废了,惟剩“信息披露”的审批权。这种如橡胶泥似的可以让少数人随意拿捏的行政化、弹性化的审批信息发布的权力,倒是有可能为“权力寻租”现象打开又一扇暗门。 “隐患”之四,预留欺诈造假机会。新规不但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信息披露方面提供了违规的“合理”借口,还为ST公司继续造假圈钱或欺诈保牌提供了机会。新规特意更改了原实施特别处理的几项条款,如将原规则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条款,改为“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又如原规则中关于“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的赔偿金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需要作出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在新规里居然取消了。取消的目的也许是为了表面上少出一些“ST”公司,但却将从根子上破坏了中国股市的形象,并为不诚信、不规矩的垃圾公司继续欺骗中小投资者、继续造假圈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