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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制下股票锁定期宜长不宜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11:47 证券时报

  □邓钟祥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新股询价制度———《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的出台,使新股定价从行政审批向市场化过渡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笔者仔细研究后,认为有三点还有待改进。

  《通知》规定,“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笔者认为锁定期太短。由于我国股市靠资金推动和高换手率来维持,如果锁定期太短, 被询价机构通常不是考虑股票的长线价值而只是考虑三个月上市后有无差价可赚,这样所产生的发行价长远来看仍会太高,偏离其长期价值,不利于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将增加股市的泡沫,助长圈钱歪风。一旦股市完成其价值回归,高于其长线价值的部分将成为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负资产。

  根据《通知》规定,只有基金、券商、QFII等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诚然,这类机构投资者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但将其他投资者排除在外的做法是否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在这一点上国际化好像说不通,这是因为国外上市的企业基本是私人企业, 向谁询价发行价多少只要发得出去他人无权干涉,而我国的上市企业多数是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只让某些特定的机构参与询价是否合乎情理法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通知》第六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进行调整。这一条使得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联手调节发行价格和配售数量,由于整个询价操作过程中人为控制的成分较多,这就增加了少数人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而相应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是否足够值得怀疑。

  针对上述不完善的地方,笔者提出一个改进的方案:在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后,在网上竞价发行并对竞购的股票锁定五年以上,所有投资者都可参与竞买。

  由于竞买产生的价格与竞买者持股锁定时间有密切的关系,如果竞购的股票可立即上市则所产生的价格会非常接近于市价;竞购的股票锁定时间越长,由于投资者对未来风险的厌恶,就会考虑股票的长期价值,所产生的价格越接近于其长期投资价值。另外,投资者持股锁定时间拉得足够长,他们就会更加关心公司经营状况,更加用心监督公司改善治理结构。

  结合网上竞价和引进真正的战略投资者,笔者进一步构思了一个改进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即拿出部分(比如30%)新股让那些愿意中长期持有的投资者网上竞买,确定发行价格,并对竞购的股票上市时间进行限定,如规定满5年后每年20%上市流通。由于这部分股票锁定时间较长,如此形成的价格就更能够反映公司的长期内在价值。余下的新股按市值配售,这是对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的一种补偿。

  如果采用这一定价方式,新股发行价格就有望降低。这有助于制约部分公司的圈钱行为。此外,发行价降低以后,要融同样数量的资金,就需要增加发行量。这将大幅提高流通股所占比例,改变过去流通股所占比例偏小的状况。流通股所占比例增大到一定幅度以后,将有助于制约非流通股对流通股利益的侵占行为。

  可能有人担心,降低新股发行价会拉低二级市场股价,冲击股市。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有研究表明,股市的涨跌与融资速度和总量有关,与发行价格关系不大。由于大量新股5年后才逐步上市,会减少目前的扩容压力,低价新股配售给二级市场持股者,是对他们的补偿,对股价反而有支撑作用。(作者供职于国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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