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年报披露新规则:提高诚信水平召回市场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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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10:42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文新 日前,深沪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直接针对目前市场若干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如督促上市公司加强现金利润分配,加强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监管,明确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核实责任等。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逐步清除困扰证券市
我国上市公司从2001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此很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要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这一会计处理方法,却演变成了圈钱者或造假者问题暴露后的利润调节器。自实施追溯调整以来,已有几百家上市公司因为“重大差错”而追溯调整,少数公司调整项目多达七八项,涉及金额上亿元;个别公司甚至在前一年度筹资后,第二年度就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上述行为已经成为投资者的心头之痛。 按深沪证券交易所的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次年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报披露之前或与年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这将对投资者起到较好的风险示警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上市公司随意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证监会除了年初对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作出修订,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此次深沪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又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核实责任。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0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包含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上述举措将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损益调节利润、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久前,证监会发布的2004年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及相关通知中进一步扩大了信息披露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如增加了对公司高管、独董的信息披露事项;增加了关联交易披露内容;增加了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的强制要求;对关联交易、重大担保情况的披露更加系统和细化;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还要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诚信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召回投资者信心,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希望管理层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严格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