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削弱流通溢价根基股市欲创五年新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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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12:0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像此次的非流通股转让新规则这样的伤害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的出台,实在令人对于中国股市的改革前途担忧。 近日,两所一司(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成为整个中国股市的焦点问题。12月16日该规则颁布,之后数日股市应声大跌,直破千三关口。到12月23日周四,沪深两市再度单边大跌,收于1282点,该
12月21日,两所一司的负责人通过媒体发表了一个澄清,认为非流通股转让在两个交易所进行并非全流通,并列出了一些技术上的理由。其实,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此,全流通也好,半全流通也好,非全流通也好,都只是概念的区别。问题真正的关键在于,规则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之后,对于现在二级市场A股的股价到底有多大冲击? 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都属于普通股的范畴,也就是说,一股流通股和一股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中所代表的权益是完全相等的,两者享受同样的表决权、分红权等等。那么A股股价相比非流通股股价的溢价来自哪里?其实,这个溢价,本质上就是一个流通溢价。就是因为流通股可以通过两个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流通,而非流通股不能,所以这个溢价能够存在。 那么规则实施之后,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在于,非流通股股权转让的成本将大幅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交易费用降低。此前非流通股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转让,总股本5%以上的可以通过该方式;第二种,5%以下的原则上不能转让,但可以通过制造债权债务关系实施司法拍卖途径过户,拍卖行及相关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为成交金额的3%到5%,一般为双向收费。因此这样一笔交易收取的费用为成交金额的6%到10%不等。而规则一旦实施,中介机构将转由证券公司来担任,预计交易费用将有大幅下降。 其次,交易门槛降低。虽然表面上看,规则中有转让数量不得低于1%的限制。但规则第二十条的原文中还有,“……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也就是说,其实低于1%份额的非流通股也是可以转让的,交易的门槛极大降低。 再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规则规定,转让方可以通过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来发布相关转让信息(目前不能发布价格信息),也使得市场各方获取信息的成本大为降低。 由此不难看出,规则大大降低了非流通股转让的成本,而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成本的存在,才支撑了当前二级市场A股溢价的存在。因此,规则的实施,某种程度上是削弱了A股溢价产生的根基,对于现在二级市场股价打击不小。 更可怕的还在于,两所一司的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自然人是可以受让非流通股股权的。那么,想象一下,同一个交易所、同一个公司的股票、部分重合的交易主体(自然人甚至是机构投资者)、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巨大的价差,这一切将使得套利成为非常方便的事情,因此,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是,新的非流通股市场的诞生和必然的大发展将逐渐迫使流通股市场的股价和它接轨,最终在以净资产为主要基准的法人股价格和以想像空间为基准的流通股价格之间达成平衡。就算取中间点,流通股市场要跌多少? 而这个非流通股转让的市场一旦形成,现有流通股股东再也难以在将来的全流通方案中获取任何补偿,否则现有已流通的非流通股的利益该如何计算? 在“国九条”颁布之后,国务院高层领导曾多次强调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想顺利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就一定要处理好改革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对主要矛盾。(详见本报11月、12月五问证监会系列评论)。然而,像此次的非流通股转让新规则这样的伤害投资者利益的制度的出台,实在令人对于中国股市的改革前途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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