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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丑闻迭曝 上市公司公信力遭受重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9:58 东方早报

  从年初中原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董事长童言白出逃澳大利亚,到目前的的中航油事件、伊利五高管被拘,中国的上市公司在接连不断的丑闻中又度过一年。

  上市公司的监管、高管诚信、制度建设等问题成为上市公司丑闻中矛盾的焦点。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外逃不断上演,除个人受利益驱使无法自拔外,更重要的是制
度缺陷。上市公司缺乏专业、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以及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这些都是主要的制度成因。

  高管诚信危机

  据上证所资料,自2001年10月以来,沪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共有477人次受到了公开谴责,其中,2004年以来共有117人次受到公开谴责。而2002年度和2003年度分别有157人次和193人次受到公开谴责。从身份看,被公开谴责的对象主要是董事,董事共受到405人次公开谴责,约占总数的85%,监事共受到68人次公开谴责,约占总数的14%,另有5位董秘也受到了公开谴责。

  如此频繁的公开谴责或者已经不能算上“丑闻”,尤其是和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们被刑事逮捕或者出逃相比。2004年,上市公司这一类的丑闻不断,高管们把公司当作自己的钱袋子,在钱袋子掏空、黑幕将要穿帮时,就脚底抹油一走了之,留下那些中小投资者为他埋单。而上市公司高管的“出轨”往往意味着公司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投资者为了回避风险必然会抛售公司股票,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影响。

  ST春都董事长刘海峰2004年4月8日因“无法联系上”未参加董事会,2004年4月15日ST春都开始下跌,此后开始漫长的连续下跌路,从8.66元最低跌至3.92元,股价缩水55%。ST天龙(资讯 行情 论坛)的万平,在挪用公司的巨额资金之后,导致该股票自9月1日起停牌两个月,走向“退市边缘”。托普软件(资讯 行情 论坛)的宋如华给托普留下了7亿多元的违规担保;而中原高速的童言白带走的巨款数目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结果。“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即董事会完全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这也是高管们不断曝出丑闻的原因之一。”专家分析,由于董事长控股权的绝对支配性,从而导致了董事长的绝对话语权。这样,必然导致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不是由集体协商,而完全是董事长一人的个人意志,这样他就可以让公司的行为个人化、隐蔽化,可以任意来操纵公司股票价格。ST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伊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之后,下一个上市公司轮到谁?PHOTOCOME图

  “内部人控制”仍未改变

  据上证所有关人员介绍,7月22日,上海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勤夫被上证所公开谴责。其中,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2.38亿元,投入期货业务资金2.6亿元,均未按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超过5亿元的巨额资金流动,竟仅由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

  “实际上,无论是违规担保、借款,还是编制虚假信息,都是董事会的‘集体决议’。这种‘集体决议’,又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大股东的意志”,上证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说。

  但是由于公开谴责这一道德处罚方式随着受到处罚对象数量的增长,效果会逐渐减弱,当数量增长到一定程度时,被处罚的对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这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他们不再有“羞耻”感觉时,公开谴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局面不会因为公开谴责而改变。

  胡汝银告诉记者,尽管《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安排为公司的权力中心,但事实上,由于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国有股权代表主体在公司中的实际缺位。在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呈现十分明显的“内部人控制”局面。

  这种局面导致许多公司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流于形式,经营决策权集中于少数关键人手中,董事会由各方利益要求者的集合异化为内部人控制企业的工具,由抑制内部人控制的机构异化为实现内部人控制的名正言顺的权利组织。进而产生大股东随意占用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泛滥等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上证所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经第一大股东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平均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不考虑独立董事,来自国有股东的董事平均占董事会成员的六成以上。约有40%的被调查公司没有制订较详细的董事选举程序和投票规则,选举过程由董事会和大股东操纵。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也表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确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

  “乱世”须用“重典”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外逃不断上演,除了个人受到利益驱使无法自拔外,更重要的是制度方面的缺陷”。刚刚参加了“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论坛的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的周晓律师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缺乏专业、有效的外部治理环境,以及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是主要的制度成因。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一线监管的承担者。然而,交易所却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事件和相关责任人,只有“处分权”而没有“处罚权”。

  上证所上市部总监周国庆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证所可按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人进行处分,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实际上,由于对上市公司处以惩罚性违约金可能会最终影响股东利益,到目前为止,交易所从未使用这种处罚方式。

  另外,即使是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对于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也鲜有有效的惩戒手段。据了解,来自监管当局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显然是“九牛一毛”。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表示:“上市公司的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这是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说明我们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

  上证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表示,尽管现实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上市等现象比较普遍,但很少有董事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即使有,量刑也很轻,难以对董事的违法行为形成威慑。与此同时,目前外部监管的制度缺陷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缺乏上市公司的危机预警机制。监管的制度缺陷还表现在对事后监管没有严厉的处罚机制上等等。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中,还是《证券法》中,只是模糊地规定了公司高管应该履行的义务,但都没有具体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诉讼措施和管理者失职后的处罚措施。

  据记者了解,上证所前不久发表了《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年)》,在这份报告中,研究人员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存在的不诚信状况开出如下“药方”: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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