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旅股份首试分类表决 同股同权难解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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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观察-新华社记者 潘清 首旅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12月22日成为首家“试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上市公司。但人们预料中的热烈和踊跃并没有出现。 统计显示,当天共有431万社会公众股股份参与表决,占公司7000万社会公众股的6.2
虽然并不令人满意,但毕竟代表了一个开端: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而诞生的分类表决制度,已经在拥有数千万股民的中国股市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由于股权分置的现实,长期以来中国股市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而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地位,又决定了流通股股东总是处于弱势。“国有股举手,流通股出钱”的尴尬一直伴随着中国股市的成长。 中国证监会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于同日开始试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这一规定引入的分类表决,使得流通股股东改变了以往只能“用脚投票”的境遇。 西南证券高级研究员仇彦英表示,这一制度能保证流通股股东直接对大股东形成约束力,是现实条件下对流通股权益最有效的保护途径。它所具有的制衡机制,可大大减少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减少大股东的盲目决策,并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既然分类表决的意义已经获得了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同,那么首旅股份12月22日富有历史意义的“第一票”为何没有出现想象中的积极参与呢? 仇彦英分析说,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中小股民对网络投票的程序不了解。首旅股份本身也可能因为担心其配股方案不能通过,而有意淡化了对首次网络投票的宣传。其次,二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使得投资者对市场关注度降低。 分类表决寄托了许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殷切希望,但它并没有真正实现“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所以不能彻底解决公司治理结构这样的“世纪难题”。由于中小股民的力量很难集合到一起,流通股中少数持股比例高的机构资金同样存在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可能。 与此同时,《若干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但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管理成本、协调成本和机会成本。如果后者产生的负面作用大于前者的积极影响,那么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非但不会获得提升,而且将会有所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