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厉法治整肃证券市场 消除犯罪低成本的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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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8:23 法制早报 | ||||||||
□邓聿文 来自监管层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只是“九牛一毛”。犯罪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据报道,伊利董事长等5高管被拘,罪名涉及挪用公款1.8亿元及做假账等。 而在此前,有媒体报道证监会拟建议全国人大增加两个刑名,即挪用客户资产罪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太需要来一场严厉的法治整肃了。别的不说,就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为例,这几乎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原罪”。证监会一位官员曾在公开场合说,在全国130多家证券公司中,挪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完全没有挪用的几乎找不到,挪用几个亿是比较普遍的情况。 然而,对于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却鲜有有效的惩戒手段。来自监管层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只是“九牛一毛”。犯罪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产生这种尴尬的原因,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刑名是一个,但更主要的,还是执行不力。事实上,就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而言,不可谓不严密。刑法虽然没有这两个刑名,但有关对证券犯罪处罚的规定,还是很严厉的。而执行不力,除了与整个法治的大环境有关外,主要的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中国证券市场是为国有企业的融资需要而设计的,天生就不纯正,在其发展过程中,地方权力机构和垄断资本两股力量的加盟,既为中国股市加速膨胀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同时也为中国股市基本制度的长期扭曲埋下了伏笔。监管层自己即使握有巨大权力,也治不了证券市场的种种腐败和违规违法现象,甚至连自身的问题也无能为力,以至于出现王小石案。 国外股市的发展表明,由于证券市场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容易发生所谓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所以,完全依靠市场竞争解决不了上述问题,需要对证券市场实行强制性的监管和法制整治。也就是说,像股市这样的大众市场,其成败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从这个角度看,证监会建议增加两个刑名,反映了政府高层对证券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要把这种“重视”变成打击证券犯罪的意志和行动。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不缺法律,缺的是对法律的尊重与执行。对于证券市场积重难返的种种问题,非动严刑峻法不可。以此观之,目前紧要的是,必须赋予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券商以充分的诉讼权,让他们可以到法院去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该保护这种诉讼权。这其实就是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可靠的法治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促进机制。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种种乱象,确是到了该用一场严厉的法治来整肃的时候了。 (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