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再次落空 兼谈非流通股场内转让的市场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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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6:42 和讯网-红周刊 | |||||||||
-贺宛男 两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本周四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给人的第一个直觉就是,期望国有股通过补偿方式实施流通的一厢情愿将再次落空。 有关非流通股场内转让规则的要点有三:
一是包括国有股、法人股等在内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以后若要转让必须在场内进行,包括执行司法裁决的也不例外(看来以后拍卖行生意将大为减少)。 这是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在此以前,非流通股转让绝大多数在场外进行,只不过场外转让后在登记公司过一下户而已;有的甚至既不过户也不付款,便像模像样地进入了董事会,放一通虚假信息将股票大炒一把后便说原协议废止并溜之大吉,交易所要查违规都拿不到证据,以后这种现象将有所减少。 二是场内转让既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方式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 所谓公开方式就是将转让信息全部在指定媒体和网上刊登,对那些转让比例较高的(如5%以上),估计大部分还是愿意在私下达成协议后,再向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因为谁都知道,事情一公开,原本可以得到的某些利益也就没有了。由此分析,交易所的非流通股市场,很可能是小法人或大法人的小部分股权市场。但不管怎么说,非流通股肯定会形成一个市场(有人已经称之为C股市场了),而且比原来的场外转让要活跃和透明得多。 三是非流通股场内交易是转让,而不是流通。 其主要区别是,流通股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因而效率极高;而非流通股转让买卖双方都要向交易所提供有关资料,有的还要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还要受到许多限制(如转让股份数量一般需达到总股本的1%,股份过户一个月内不得再转让,受让国有股的还需是法人等等),效率远不如流通股市场高。但这样一来,参与的人数肯定会比原先场外一对一要广泛。 联系到《公司法》即将修改,发起人持股锁定3年将改为1年,以及国资委已放开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只是必须遵守五项规定,所有这些都会扩大非流通股的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通过设置一个场内转让的平台,当可增强非流通股的流通性。经过一段时期的试验,非流通股会不会因为流通性增强,逐渐同流通股接轨呢?因为说到底,流通股同非流通股的差别,就是流通性的差别。 前一阵,包括前任证监会主席周正庆、现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等高管在内,曾多次提到国有股转让时可采用比净资产略高的价格给流通股东以补偿,甚至有消息说,这已是证监会同国资委达成的共识。 而随着场内非流通股市场的开辟和逐渐活跃,一些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的公司(例如持股在60%、70%甚至更高的),完全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公开出让,而毫不影响其控制权。几次“零打碎敲”后,所谓补偿流通股东云云也就烟消云散了。 再联系到类别股东表决,从原先技术性很强的网上表决(还要电子签名之类),到出来后很快修改为如打新股一样的方便,所谓流通股东话语权问题似乎也有了一定说法。所有这些,都为补偿落空埋下了伏笔。作为中小股民,还是要“丢掉幻想,面对现实”,如此才能对市场走势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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