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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新规 谨慎不可妄加臆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0:30 新京报

  日前,沪深证交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施行新要求。

  消息一出,部分媒体解读该项规则认为,非流通股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并实现流通,意味着全流通先兆初现。这一判断既不严谨也不严肃。

  当前,股票市场基础极其脆弱。化解股权分置沉疴固然系大势所趋,但全流通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流通股股东利益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即贸然推进,有可能导致股市崩溃。相关言辞失之慎重,也可能加重投资者恐慌心理,造成市场波动,去年发生的所谓“三三制国有股减持方案”事件历历在目。因此,对部分媒体的妄加解读实有厘清的必要。

  首先,非流通股事实上的流通已存在近10年时间,并非什么新鲜事物。

  其次,所谓股市全流通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它特指非流通股像流通股一样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只要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不做并轨安排,其股权性质不发生改变,即使非流通股以其他形式高度自由地流通,也与全流通没有直接联系。

  有人认为《规则》出台意味着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这一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起码至今为止,只要非流通股不能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其与流通股价格接轨就不具可能性。因此,通过非流通股的流通“自然过渡”到股市全流通的路径并不存在,纯属某些人的妄加臆断。

  关于非流通股转让的《规则》出台并非股市“自然过渡”到全流通先兆,但它是否标示着今后一段时间内,股权分置的问题将被搁置?

  这才是需要予以重视的问题。对此,有媒体臆测,它标示着开设C股市场的制度设计,以后非流通股就不会与流通股并轨了,并认为此举对广大投资者系重大利好———同样属于既不严谨也不严肃的说辞。因为,全流通问题一天不解决,股市良性发展空间就一天不会打开。

  此外,分析《规则》条文和出台背景,也根本看不到一种流通股市场归流通股市场,非流通股市场归非流通股市场的分置性市场安排征兆。

  监管部门以规范非流通股交易理由,出台这一《规则》强化了监管部门要求非流通股转让由证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的一贯主张。《规则》降低了非流通股交易门槛,不再设置必须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起始要求,转为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令公众普遍感到费解的是,《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证交所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服务,公告拟转让股份上市公司股东信息和股权信息,却又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这是什么意思?

  概而言之,这些要点反映出了直接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一方面,非流通股转让交易行为频发,监管部门必须顺应市场需求,降低合规交易门槛、建立通畅买卖渠道。与此同时,又要避免证交所成为一个非流通股挂牌交易的产权交易场所,因此,不惜“损失效率”以避嫌———所出台《规则》限定信息服务为提供股权转让和联系方式信息,但不得包括转让价格,由有买卖意向的双方自行谈判确定———此为所谓的“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的要义所在。它显示证监会系统在处理市场相关问题上越来越小心谨慎了。

  无疑,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非证券市场直接监管部门一家能力所及。此前已披露,在管理层为落实“国九条”措施所成立的机构中,已有专门研究全流通问题的小组。

  股权分置问题解决需要高层动用政治智慧决策,观察此次有关非流通股转让事宜的《规则》出台,难见它与全流通先兆或搁置实质性关联。

  □袁幼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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