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政策极度缺乏 强制分红面临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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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7:29 四川金融投资报 | |||||||||
中国证监会周一发布了年报披露新规则,其中对上市公司分红再次作出规定。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二届投资者关系论坛上,也重点提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而在该规定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从这一系列举措意图来看,管理层有意通过强制上市公司分红,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
资料显示,2003年分红前100家上市公司,派现共计290亿,占总额的70%,目前上市公司近1400家,绝大部分竟是铁公鸡,从这可以看出,的确有强制分红的必要。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目前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格局中,由于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购买股票的成本不一样,必然在实施股票分红过程中,两者投资的资本回报率和回收周期存在差别,而且这个差别非常巨大。如华夏银行上市交易的第三天,就推出2002年和2003年的分红方案,每10股分红3.53元,单此一次非流通股东就收回了35%的成本,而流通股东的年资本回报率仅为6%。另外,分红对于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的区别还在于二级市场上的除权效应,流通股东要想红利拿到手,还要指望二级市场的股价能将分红的除权缺口补上,而这对非流通股东毫无影响。 可见,在股权分置的基础上去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只能是一个非流通股东名正言顺、变本加厉地侵犯流通股东权益的新措施。因此,在股权分置问题短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强制分红必须有配套的政策辅助实施。否则,基金在绩优蓝筹上的投机性操作难有改变,价值投资理念也难有实质性提升,基金势必将继续高抛低吸,稳定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本报记者唐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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