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补偿难实现 非流通股转让规则是一个利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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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 09:37 《财经时报》 | |||||||||
韩强 12月16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非流通股的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次日
利好的理由却也堂皇:《规则》的实施,为目前非流通股进行流通的C股市场将有望建立,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搁置已久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将有望随之开闸,此国有股减持非彼国有股减持,其对股市是一个重大利好。 然而消息出来股市即告下跌,1300点再度被击破,市场对“利好”作出了谨慎的反应。 所谓“C股市场”无疑是对应目前A股、B股、H股市场分置现实的一种说法。 然而,非流通股转让或言C股市场建立真的是重大利好吗? 其实谁都明白:股权分置和高价发行流通股,让流通股为非流通股的净产值增加做出巨大贡献,在香港发行H股,又让A股流通股为国际投资者做贡献。现在又冒出一个非流通股通过交易所转让的所谓C股市场,不免让人多生忧虑。 细解《规则》可以看到,虽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次转让只能1%。转让时间:T+1个月,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受让人可以将股份再转让出去,但是,受让人的转让时间必须在股份过户后的一个月以上。撤单时间:T+6个月,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但是,按照《规则》的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或非公开方式达成转让协议。实际是有利于非流通股大股东的。因为广大投资者很难知道“非公开方式达成转让协议”的实际内容,这就有可能产生暗箱操作。 更重要的是,流通股已经为非流通股的净产值增加做了贡献,非流通股现在要再次拿广大投资者的贡献做交易了,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由于非流通股价格低,其转让变现必然会对流通股市场形成巨大冲击。 如果说H股在香港,内地投资者还很难买到,即使有QDII,内地投资者还是要受限制。但是所谓的C股却在眼前,如果采取集资的方法,整体购买再化整为零,是比较容易买到的。其实在内地已经存在着非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所以C股很可能出现整体购买,再分散户头的情况。这对现在的A股流通市场是巨大的冲击。 更重要的是,股民盼望的全流通补偿很难实现,转了几次手的非流通股,不可能再像原来的上市公司那样承担对流通股的责任。所以内地市场将出现的是A股、B股、C股的价格体系,同一公司不同价格的股票在不同层次市场上流通,受到损失最大的是长期为股市做了巨大贡献的股民。所以,现实条件下的非流通股转让,乃至日后可能出现的所谓C股市场,只能是以往国有股减持变现形式的又一次变通,对现实的市场难言利好,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利空。 (作者系南开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版权声明】本文为(媒体名称)授权刊登之作品,其他网站不得转载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除非经和讯网-《财经时报》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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