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转让不等于全流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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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5:18 文汇报 | ||||||||
本报记者赵安绩 沪深证交所、中国结算公司日前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非流通股转让必须在证交所进行。一些投资者认为,这是股权全流通的一个信号。昨天,上证指数与深成指因此分别下跌0.61%和0.70%。
并不等于全流通 《规则》的主要内容,除了所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外,还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到非流通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到协议;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总股本的1%,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等。部分市场人士对《规则》的出台表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流通。 这种担忧有必要吗?申银万国研究所曹琛认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规范化与全流通是两码事。全流通牵涉面很广,问题较为复杂。就目前上市公司的状况及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而言,根本不具备全流通的条件,《规则》也没有发出这种信号。但在弱势市场中,有人将《规则》与全流通联系起来是很自然的事。不过,昨日两市并没有因此而出现大的震荡,有点小跌只是心理层面的影响。 为全流通打基础 亚洲证券研究所所长杨一平说,全流通问题是近几年股市中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今年以来,管理层对此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说法,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此次出台的《规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在这之前,法人股拍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频繁转移,都曾发生过许多问题。2001年,管理层不得不叫停法人股拍卖,并多次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交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这次《规则》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有序”问题,并不能与全流通直接挂钩。至于“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到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到协议”,“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等规定,证监会有关官员称,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由此可见,该《规则》的出台,并非为了全流通。不过,一个规范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将为今后全流通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