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是否全流通前奏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1:0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记者 强燕 昨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出台,并且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则》中明确规定,一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二是《规则》还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做出了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但如果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这一规定比目前执行的“凡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股权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不过户”的内部规定标准明显降低。 据知情人士透露,《规则》是去年10月中旬左右摆上监管部门的案头的,当时市场对全流通的讨论正一浪高过一浪,监管部门因担心市场人士将《规则》误读为“解决全流通的前奏”,给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而将《规则》发布日期一推再推。 据悉,证监会方面并不承认《规则》与全流通有必然的联系,但市场人士仍将《规则》视为监管部门解决全流通的过渡性方案。他们认为,非流通股转让有规可循后,其交易的活跃可能导致转让价格的上扬,而二级市场的资金将被分流,股价进一步走低,最后导致非流通股价逼近二级市场价格,那时候再提出全流通市场将比较容易接受,这将对现在的市场形成较大打击。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未做“全流通”的考虑。这一政策的背景是非流通股股东迫切需要一个退出机制。不光是部分行业、企业国有股有退出的需求,不少由自然人发起成立的上市公司中这部分原始股东也有退出的需求,而根据有关规定,由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持有原始股三年后可转让,但目前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平台,因此,灰色的场外交易暗流涌动,宁夏恒力、东百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甚至公开征集股权受让人。 将非流通股从私下转让到交易公开,将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中,令交易更透明化,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如何防止资金被大量分流至非流通股的交易中去,导致二级市场因失血而进一步下挫,这将是监管层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