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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转让出新规变相流通属误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9:35 新京报

  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该规则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在目前股市低迷的时刻,这一消息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避免转让暗箱操作总体评价积极

  东方高圣并购分析师吕爱兵表示,新《规则》的出台主要为了避免非流通股转让的暗箱操作。希望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

  他认为,《规定》出台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

  吕爱兵指出,《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公开询价的预期目的。不能拿上市公司IPO所界定的公开询价,来衡量非流通股转让的公开询价。因为非流通股的转让,不是像当初上市公司IPO那样,要面对成千上万的投资者。非流通股转让数额一般比较大,同时在资金和交易资格方面天然地对受让对象进行了一定界定。因此,它的交易对象一般都比较少。在转让信息公开披露之后,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本身可以做直接交流。

  所以,一般能够取得对价格进行合理定位的效果。

  对于此次《规则》的出台,吕爱兵总体上给予了积极评价:这将使非流通股加速进行有效的流通,增加有兴趣的投资者的参与机会。

  对于非流通股东来说,其持有股份的价值也会进一步得到更为合理的发现。对于整个市场发展来说,这样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吕爱兵同时表示,随着对这一消息的消化理解,投资者对它的认识将逐步趋于统一。应该说,此举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股票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属于长期性的利好举措。

  转让信息不含价格市场预期落空

  记者注意到,此前市场盛传“有关部门达成共识,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而关于这一点,《规则》中未做相关规定。《规则》明确指出,“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且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对此,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江苏天鼎分析师秦洪认为,最近一连串的政策出台,并没有对大盘带来积极的影响,市场依然持续低迷。“全流通”过渡预期的落空,也是大盘昨日继续下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东方高圣并购分析师吕爱兵对此指出,市场前期流传的说法其实是对全流通的期望。他认为,市场虽然对全流通有所预期,但是事实上管理层不太可能采用一个过渡性的方案,实现对全流通的突破。

  本报记者黄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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