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重组炒作应声退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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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1:38 信息时报 | |||||||||
昨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出台,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将走上“阳关道” 时报讯 (记者 张虹)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正式出台,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制止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无序状态,提高上市公司非
令转让有序进行 由于非流通股的低成本以及转让并不透明,大量的资产重组也就随着非流通股的转让而产生,出现了掏空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投机炒作等问题。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这一规则的出台将使得非流通股转让开始有序进行。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沪、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但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炒作式重组受打击 从《规则》可以看到,以前较为随意的非流通股转让难以在新规则下通行。如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间不再转让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此外,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规则》还特别规定,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涉及发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银监会的批准文件;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保监会的批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规则》的出台将可能对炒作式的资产重组形成较大的打击,炒作式的资产重组可能退潮,壳资源将进一步贬值。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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