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是一种怎样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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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11:00 东方早报 | ||||||||
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虽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某些具体的当事人可能只享有权利,并不承担义务。但是,在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总是要处于平衡的状态。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自觉,也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 但是,在我国,这种平衡的状态往往被打破,有些特殊的组织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些法律规范只规定公民的义务但并没有体现公民的权利。这是由于缺乏现代法治观念
比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有谴责的权利。自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到77次公开谴责,477人(次)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公开谴责。 相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数量,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违反国家的规定而受到谴责,这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实严格履行了自己的监管责任。 但问题恰恰就在于,作为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行为有何种法律意义呢? 从法律上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事业法人,它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公权力;它也不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够对上市公司指手画脚。 市场经济确实培育了一些真正的市场主体,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本来应当尽职尽责为公民服务的国家机关,也变成了市场主体。这还不算,那些本来应当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组织或者事业法人,也摇身一变,成为了准政府组织。应当承认,作为维系着复杂经济关系的中介组织,证券交易所担负着特殊的使命。但是,证券交易所作为特定的社会组织,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会员单位也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证券交易所的所作所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