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宏
日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旧规则,新规则的条款增加30%以上,修订内容较广,其中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规定令人关注。
新规则的2.14和2.15条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可以暂缓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从规定建立的理论基础上来看有其合理性,上市公司有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将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而不能向持股数量极少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披露。但是,这其中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来衡量信息是否需要披露的尺度。至于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相对比较好理解,可是,对于信息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或是否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就存在一定的灵活区域了。
临时性商业秘密的评估也存在类似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多少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一定影响,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减少内部重大信息的曝光率对公司的经营是有一定益处的。那么,上市公司是否会因此将一些重大信息束之高阁,声称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理直气壮的对股民说“无可奉告”呢?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是否属于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很难有明确划分的尺度,新股票上市规则也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标准,只是在规则中提到:"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和"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等。也就是说将最终的裁决权交给了证券交易所。 那么,交易所方面能否把握好其中的尺度呢?客观上说,有一定难度。企业的很多重大经营活动,需要经过繁琐的环节,是一个不断的进展的过程中,这期间始终存在不确定性,也随时有可能产生变化,交易所方面不可能根据其具体的发展来判断出到底是否属于暂缓披露的条件,这时上市公司方面就有很大的自主权。
其实,对于大多数诚信的公司来说,不确定性和临时性商业秘密的尺度很好确定,可是对于极少数缺乏诚信的公司来说,即使是1%的不确定性也可以被当作不披露的理由。在目前证券市场内不时出现违规的、缺乏诚信的背景环境中,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规定中存在的一些灵活区域有可能被极少数缺乏诚信的公司利用。 上市规则的修订,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以及增加公司的公信力。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从总体上看是保护了绝大多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但是由于具体的衡量尺度上存在一定难以分辨的灵活性,可能会给少数公司的蓄意隐瞒应披露信息创造条件,这是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