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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类别股东表决制的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11:46 证券时报

  □北京顺鑫农业(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本文拟就类别股东表决制谈一点看法。  

  一、类别股东表决制的立法沿革及其背景分析

  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主要指上市公司在发生诸如增发、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事项时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我们注意到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并非一个全新的事物, 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国务院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再次把“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与“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提上议事日程。而在2003年11月,由47只基金(流通股股东)联盟反对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发行100亿可转债的风波更促使中国证监会下决心尽快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在股权分置的现状下,如何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上有效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不仅关系到招商银行47位流通股股东的命运,更大程度上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症结———全流通问题能否得到稳妥解决密切相连。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出台全流通方案之前,一定会与制定全流通政策配套的相关制度与程序,而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正是全流通实施前的制度准备之一。

  显然,证监会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股东享有的控制权,而是在大股东单独作出决定之前,要让中小流通股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说话,大股东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考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照顾到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与公司的发展,不能让他们感到类别股东大会是在削弱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力,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从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并非每一项董事会决议都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并非股东大会中的每一项议案都需采取类别股东表决机制,让流通股股东参与表决。相关规定中的特定事项基本锁定于一些中小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矛盾突出与集中的方面如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重组等问题。由于拥有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往往放弃认购公司配股、增发,上述事项对流通股股东利益都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要想彻底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首先消除“一股独大”现象,同时必须消除股权割裂现象,消除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差别。在目前短期内还无法彻底解决证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不过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有市场人士认为,建立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会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如果小股东觉得大股东提出的方案不好又无力阻拦,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让股价掉下来,让大股东想做的事做不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用脚投票”,对于那些流通股股东而言,是以其付出沉痛损失为代价的。而且,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往往并不能阻止非流通股股东“用手投票”。

  二、实施类别表决制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总的看,以往的类别表决实践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上市公司类别股东表决中的“一股独大”问题

  类别股东决议制度在国外是十分普遍及和成熟的。在我国,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被非流通股股东控制,控股股东有可能通过合法方式控制股东大会而做出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因此有必要根据认购方式、认购成本等重新划分“类别股份”及“类别股东”,即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并借此完善表决制度。由于流通股股东内部也有大小之分,如有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他们之间也可能发生分歧。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身在类别表决时的优势地位而与上市公司进行私下谈判和交易,而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会牺牲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又为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防止上市公司与流通股中的大股东进行私下交易。比如首先应明确持有上市公司5%流通股以上的股东为流通股大股东。对于该类股东,上市公司应坚持信息披露原则,不得以非公开方式披露任何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其次,在类别表决投票日前的合理期间,上市公司对于该类股东不得采取公关交流活动。第三,该类股东在类别股东大会上的进行投票时应公开陈述理由。

  2、做好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类别表决中来。比如,引入网上投票系统,方便异地投资者投票表决。

  (二)类别股东表决,缺少配套制度和实施

  目前,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正在积极地为类别股东大会制定相应的流通股网上投票系统与有关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配套制度。建立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地方便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弥补其不能及时到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此外,建立有关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制度,可以弥补网上投票系统的不足,满足那些无法来现场参加会议、又无法在网上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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