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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11:46 证券时报

  □华北高速(资讯 行情 论坛)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是指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产品购销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在经营中,关联方高价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低价购买上市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

  2、资金占用方面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较明显,特别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配股融资后,关联方尤其是控股股东往往无偿或通过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资产重组及转让中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将上市公司的优良资产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置换,或者以高价收购关联公司或其资产。

  4、费用方面的关联交易。董事、大股东、经理为了有利害关系公司的利益,让上市公司承担其各种费用。

  5、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将最优质的部分资产租赁给关联方,或者高价租赁关联方的不良资产。

  6、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担保

  7、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借款。

  8、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买卖中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收取过高的无形资产使用费,却无偿、低价使用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

  9、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进行风险投资。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投资,享有利润分成,却不承担亏损责任。

  10、在信息披露方面刻意将关联交易的数额控制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不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同时不少上市公司以商业机密理由申请信息披露豁免。

  从根本上说,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力造成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关联交易公平与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内部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市公司中往往会发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法人结构不健全,经常存在控股公司高管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重合的现象。上市公司经营者无法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公司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控制缺乏利益制衡机制。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经理层的关系密切,影响其监督制约职能的发挥。

  3、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违规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极其复杂。防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方式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不仅要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加以规范,更要在制度上加以约束,特别是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上去解决问题。那么,如何杜绝非公允关联交易呢?

  1、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与管理。对于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应根据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线和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的要求进行改制、规范,杜绝上市公司在原料和市场两头都面向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

  2、培育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市场中介的审计与评估可以起到事前预防董事会滥用关联交易的行为发生。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会计报表最好由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关联方资产的状况,有利于揭示关联交易是否真实。注册会计师就上市公司本期向第三方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与关联公司本期从第三方购进的同种商品的数量、价格作对比,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平价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应该由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和其他资产在关联公司的期末存在状况如产权是否转移、存货市价和账面价值比较,是否需要计提准备等作出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这样做可以一定程度上遏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交易。

  3、对于上市公司因挂账形成的大额关联交易,要规定一个收取现金期限。超过规定期限,则应冲回先前由于关联交易所确认的收入、成本和利润。

  4、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同时可以借鉴香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行分级披露制度的经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重大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增加“风险提示”内容,以提醒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利于他们作出合理的分析与判断。

  6、制定一个动态调整的准则和制度。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相关制度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有关方面要有前瞻性,使准则和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以争取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7、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价格监管,一旦发现企业有非正常交易行为时,有关方面应立即给予特别关注。当确认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制造了虚假或显失公允的利润,并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时,监管机构应按情节轻重,取消其“在n年内配股和增发资格”,同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严格处罚。如果中介机构因其不作为或其他执业原因,就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不适当的意见,监管机构亦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8、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必须加强协调,避免冲突,管理层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9、增加《公司法》对监事会规定的可操作性。对于如何处理监事和监事会发现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有关法规应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在《公司法》中,应规定监事会代表公司就非公允关联交易行为行使救济权的诉讼权利。

  10、培养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权的参与意识。在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大背景下,国内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诚信,加之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社会公众股东对表决权的漠视,但还是要倡导广大中小股东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表决的意识。

  11、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明确关联股东不得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2、赋予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无效确认权。关联交易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主要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人与关联方串通所为,它在性质上属无效合同,从我国的国情看,最终受损害的往往都是中小股东。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鼓励股东行使诉讼权利,但对参与关联交易、并且有过错股东的原告资格应当加以限制,以防止其“串通”,在诉讼中再次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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