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制发行价区间不明确 机构研究实力面临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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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9:48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郑文 王其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从明年起实施首发股票询价制度。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询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和随意性,为形成一个市场广泛接受的发行价格奠定了良好基础,但该制度在某些具体操作细节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而且其中的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初步询价环节有待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询价制度中的一些具体操作细节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他们希望监管部门在即将组织的培训中能就相关细节问题给予指导,以保证询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备忘录》中,仅对初步询价对象的数量、参与询价的方式、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比例等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如何在这些报价中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等问题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 首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如何选择初步询价对象?询价对象选择的不同,会对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产生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最终发行价格的确定。依照《通知》,初步询价的对象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中选择,至于如何选择,《备忘录》中仅规定,选择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来说,选择询价对象时,尽管有数量和占比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其选择的空间依然很大。如果被选择为初步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中有一些并不参加以后的累计投标,他们的报价合理性又将如何制约?作为机构投资者,他们能否主动参与初步询价? 其次,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如何在众多报价中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价格区间?《通知》和《备忘录》中仅规定,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但对于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来说,有可能存在对1家公司投资价值判断的分歧,由此导致他们报价的不同。面对这些高低不同的报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如何从中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20%的发行价格区间?如何使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能够表达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如何防止价格操纵,使询价区间尽可能合理?这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技术层面的因素显然还有待明确。 申购风险未必降低 业内人士还指出,与原有固定市盈率的定价方式相比,询价制度并不能降低申购风险,新股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现象依然有可能出现。 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研究员房庆利表示,新股询价制度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新股发行价格将大幅降低,从而对二级市场现有相近的股票产生向下的牵引作用。他认为,由于机构定价能力的增强,询价制度下股票发行价格将越来越接近二级市场,从而使一级市场的股票申购收益大大降低,因此,申购风险依然不能忽视。 从历史上看,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往往集中出现在市场极度低迷的时期,而投资者只要避免在此期间参与新股申购即可回避申购风险。不过,在询价制度下,如果发行价格确定不合理,或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申购风险则不能像以往一样得到简单的预测。 业内人士还指出,询价制度虽有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价值发现的功能,但其前提条件是大家都保持理性。如果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机构投资者的“理性前提”有可能遭受考验,在行情出现连续下跌过程中,较低的发行价格将进一步推动市场下跌,相反也会使市场过度上涨。 机构研究实力面临检验 由于询价制度不会必然降低新股发行及申购的风险,因此,在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下,如何鉴别并回避上述风险也成为中小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难题,这也意味着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将面临市场的检验。 招商证券研究员黄顺祥表示,中小投资者一方面应增强自己的研究和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也应提高对机构投资者定价水平的鉴别能力,并以此作为是否参与配售的参考依据。 近年以来,随着价值投资理念成为市场主流,各机构均加强了自己的研究实力,不过,券商研究市场却已开始呈现垄断的局面,在市场上获得较多认同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屈指可数的几家大券商,研究能力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况。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券商有可能在某个行业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因此,中小投资者也不应该盲目跟从那些大券商的申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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