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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制度05年1月1日启动 关注通知六大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1:50 新华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就出台IPO询价制度作出安排。

  《通知》强调,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询价对象是指证券投资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第一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第二阶段——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保荐机构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备忘录》详细规定了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如询价对象应包括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应占询价对象总数50%以上;询价对象的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间的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20%。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征询意见期间,证监会对相关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 。

  二是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

  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四是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 。

  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该负责人强调,由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不能将询价后的市盈率与此前的市盈率进行简单比较。按照《通知》规定市盈率的计算口径,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比如,若发行新股占总股本的25%,按照新口径计算的20倍市盈率相当于按旧口径计算的15倍市盈率;如果占总股本的比例更高,则比15倍市盈率还低。

  这位人士重申,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近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并将对询价人员进行培训。(中国证券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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