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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询价发行政策的利好解读和忧患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07:59 四川金融投资报

  中国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

  参与对象

  《通知》规定: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权威解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数字概念

  2《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

  3 《通知》规定:询价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20 《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20—50 《通知》规定: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

  利好解读

  新股暴利终结

  解读: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新算法,基本可以挤掉长期存在的新股定价“泡沫”。以前的发行制度中,补贴收入将计入净利润后进行发行市盈率的计算,由此就使得部分拟发行上市公司出现了利润虚增的现象。同时,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确立后,也会迫使一些前景不明朗的企业放弃IPO。

  机构炒作机会

  解读:根据新股询价制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不仅仅享有新股的定价权,而且还将获得配售权。如果能够把握好政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的话,那么就能够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完成自身的建仓周期,这无疑在基金之间的博弈中获得了先机。

  提供行情契机

  解读:一开始询价制上市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低估,也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面临价值回归的行情。此外,询价制度带来的优胜劣汰将可以使业绩优秀的大盘蓝筹股大量上市,从而为行情的发展提供机会。

  忧患思考

  机构操纵

  解读: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机构有可能会联合上市公司抬高新股价格,“用友软件”事件有可能再发生。

  大扩容

  解读:虽然新股询价制度是一项创新,但说到底还是发行新股,因此市场将在2005年面临众多大盘蓝筹航母的集中上市,扩容压力空前,低价大盘股的发行将牵引市场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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