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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委员名单公示 审批制危机仍难消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 10:4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何晓鹤 北京报道

  发审委委员的换届工作在上周开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12月7日-12日,中国证监会对第七届发审委候选委员名单进行公示。

  这是一份39人的候选人名单。按照去年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
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这同时意味着,在这份不包括证监会人员的名单中将会有20人最后进入新一届的发审委。

  “公示只是一种姿态吧,对这些人都不熟悉,自然也就没什么意见”,北京的一位投行人士说,“每个行业都只熟悉自己行业的人,但因为这次公示规定要求实名举报,大家还都要继续混下去呢。”

  证监会方面拒绝透露是否有举报的现象出现,只是表示一切都是按照公示中的说明来进行的。一位证监会的官员私下告诉本报记者,不要太在意这个形式。

  “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实际上也没有意义。不是说公众选出那个人是公正的,他成为发审委委员就能改变制度的缺陷。”颐和财经的张卫星说。

  39人的名单

  12月24日,第六届发审委的工作将告一段落。

  中国证监会在其公告中表示,为了使换届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推荐的发审委委员候选人39人公示。若公众对候选人有需反映的情况,可于12月12日前向证监会提出。这是证监会首次就发审委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名单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推荐23名,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6名,深沪交易所推荐4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2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1名,清华大学推荐2名。

  证监会要求,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候选人问题的,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一般要求署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或部门,以便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

  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表示,因为发审委是由多个行业的人士共同组成,很多行业的状况证监会也不是非常熟悉,基于此,才要求实名举报。但来自律师行业的一些人士则认为,实名举报等于告诉大家“你不能来举报”。

  此次有23名候选人来自中介机构,而这些人是由其所在的行业协会负责推荐的。本次推荐中,由律师协会推荐的12名候选人就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见本报12月6日《新发审委委员遴选非常事》)。

  一位多年从事证券业务工作的律师就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在差额选拔情况下,协会的推荐过程相对来讲是不透明的。“由于各个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能有人入选发审委,对他们来讲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每个中介机构都希望能够有人进入发审委,而目前协会的推荐尚无公开程序可循。”此外,证监会在公示这些名单时,也没有将这些人的具体情况作更详细的披露。

  “证监会应在公示时,对入选的具体条件加以说明,同时将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两者进行对照,这样监督的力度才会更大。”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老总也对记者说。

  对于现行的发审委制度,因其公开透明度,在去年年底开始实行的时候就已经得到了高度的褒扬。从2003年12月30日,新发审委制度下的首场发审会召开以来,截至发审会停开的7月底,新一届发审委共计召开了59次会议,对177家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委员人均参会16次,人均审核企业49家。目前,在每次发审会召开前5天,大家就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上查询到拟审核公司的名单、会议时间和参加审核的委员名单。“与以前相比,是有非常大的进步的,以前发审中经常出现的买名单什么的现象没有了”,北京一位投行人士说,“但这并不能杜绝寻租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在过去的四年里,围绕发审委已经出现了太多的变化并招来了种种议论。

  1999年9月开始实行发审制度。其委员的构成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证监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发审委固定委员为:证监会首席稽查、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发审委其他委员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专家8名,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证监会专业人员15名,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证券业内专家8名,大学教授3名,社会知名人士5名。

  “发审委的成立实际上减轻了证监会的责任”,一位投行人士表示,“原来,企业上市出了问题,当然要找证监会,有了发审委后,变成一种集体的无记名方式,责任已经很难界定。”

  一位投资公司的人士也有同样的感觉。他同时还认为,只要发审委制度存在,无论做怎样的改变,都无法改变存在寻租空间的实质。“以前是四处要名单,然后有针对性的联系一些委员,现在都改成普遍联系了。”他说。

  事实上,从企业股票发行路径上来看,掌握企业IPO大权的发审委只负责针对拟上市公司的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而对材料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责任。“按照现在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追溯承担责任的是保荐人,而不是发审委。”一家投行人士说。

  在股票发行所产生的利益驱使下,市场的利益链条如何被打破需要思量。

  危机在于制度缺陷

  制度方面的问题似乎依然难以解决。

  去年发审委制度改革之前,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王林就曾公开承认:“发审委工作的确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其改革和完善。如缺乏委员问责制度和监督机制,委员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审核标准的掌握程度和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委员投入审核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制约了发审委作用的发挥”。而“改革的方向是增强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委员问责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审核结果的公正性”。

  回顾股票发行的行政审批阶段,由于审核机关既要对证券发行做实质审查,同时还受到额度控制等政策因素的影响,行政干预手段过多引发了许多虚假包装、过度包装、强制捆绑上市等现象。2001年3月,核准制正式推行。监管层的职能不是实质审查并作出判断,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对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即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即使这样,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的发行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应该说,为这样的目标,证监会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一本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编写的《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工作手册》厚达1200多页。

  “股市供求由监管层掌握,这样就形成了发行股票只有证监会发行部和发审委这一个出口。由于股票发行机构的垄断,必然造成供求关系的扭曲。”张卫星分析说。“

  刘纪鹏也认为,在目前的审批制度下,再好的遴选机制选出再优秀的人也是没用的,因为现在发行制度有缺陷,但是“候选人公示还是比不公示好”。

  “一直都在说投资者要风险自负,这还要发审委干吗?风险自负与审批又是什么关系?批错了谁负责?还不是投资者买单。这给公众造成了一个很大的误区:严格审批后的企业是可以放心的。”刘纪鹏说。他还建议,要明确建立审批错误的惩罚机制,审错造成损失,对审批者的惩罚要高于所审失误造成的损失。如果要继续实行现行的发行制度,那么失误之后应该严厉惩罚,同时向社会公示。当然,审批者可以让监管者买保险。

  “现在还有人愿意去做发审委委员,就是因为没有惩罚机制,只有利益没有责任。”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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