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成流通股投票权征集人 张卫星是否会被排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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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0:43 中国经济时报 | ||||||||
-袁幼鸣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当日起,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平心而论,于股票市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分置症结等待解决过渡期,证监会这一规定如果落到实处,将产生两方面正面效益:一是匡扶已经摇摇欲坠的市场基础,二是为矛盾死结逐步化解创造有利条件。 按照《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五类重大事项不再仅仅由掌控非流通股的“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或同盟说了算。五类重大事项可以概括为上市公司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融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大股东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境外上市以及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这些事项与流通股股东利益紧密相关,过去,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表决权实际上被“制度性”地剥夺,现在通过分类表决制度安排予以纠偏,具有现实针对性。因为,如果任由制度性弊端存续下去,非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最大限度套利现象得不到遏制,股票市场基础将进一步塌陷。 施行分类表决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树立遵守资本市场通行规则意识。存在决定意识,中国内地股票市场设置的重要动因是为国有企业解困圈钱,从这一动因中走过来,内地上市公司大股东普遍习惯于不平等思维方式。譬如,在是非本属分明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歪理叠出就是例证。制度制衡意义以外,施行分类表决规定有助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改变既有“集体无意识”,一再往掠夺投资者的思路上动脑筋。在资本市场政策走向上,至今上市公司大股东(包括主管部门)是不可忽视的有组织游说力量,如果它们脑筋转弯,客观上有利于股权分置问题公平解决。 多重正面效益以外,也不难看到,施行分类表决制度无可避免要支付一定社会成本。它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可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效率损失。广大流通股股东长期遭受不公正、利益得不到保护值得同情,但站在客观立场,又不得不承认,在议事平台上,流通股股东利益主张本能地带有局部性和短期性特征,分类表决将否决一些事实上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良性发展的议案。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冲击、有损法制规范性。分类表决制度在“同股同权”之外,叠加“同股不同权”表决机制,偏离出了现行公司法调整范围;它既是一个过渡性制度,又无法纳入公司法修订视野,无疑令法制处于尴尬境地。 因此,在既要努力控制社会资源为股权分置所付出成本进一步扩大,又需最大限度减少过渡性安排负面效应的双重意义上,必须尽快推动股权分置问题有效解决。不能因为有了过渡性制度安排,就长期过渡下去。 分类表决制度既已出台,操作落实规定是关键,核心又在于保证流通股股东“民意”通畅表达。如果在程序和技术等方面不能保证广大流通股股东投票权及时行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就有机会与上市公司共谋,扮演“伪民意”角色。证监会发言人就《规定》回答记者提问称,为配合规定实施,近期还将出台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等办法细则。《规定》正文只原则性提出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其中何谓“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存在较大部门裁量空间。像张卫星、严义明这样长期为中小投资者疾呼、奔走的代言人会被排斥在外吗?不妨拭目以待。 股东投票权征集人资格理当适用公民间自愿代理原则,不设置特殊限制。道理显而易见,美国集团诉讼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利益驱动下,代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博弈,被证明是优化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利器。中国内地股市代理维权者越多,距离实现市场公正越近,没有理由排斥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