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谈分类表决:已无无法律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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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为主要内容,目的是赋予流通股股东话语权,让他们参与到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来。 然而,理论上的可行并不代表实践中的顺利。如何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好的环境,给投资者一个可靠、便利、低成本的表决渠道,对于保证分类表决制度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在我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框架内尚找不到分类表决制度的情况下,推出分类表决机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王汉齐:我个人认为基本上没有障碍。虽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若干规定》只是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流通股东表决通过的条件,并不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否定。 从公司法理论上讲,股东出资比例决定其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话语权是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基石。但是这个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英美的公司法里这个原则的一般表述形式就是: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宣伟华:一直有人担心《若干规定》的正式出台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有冲突,因为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上也没有涉及到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但是我认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实质上并不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因为《公司法》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就是强调股权平等,而中国A股市场实质是不同股不同权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取得的价款不一样但是在分红制度上却是一样的,因而只有凸现社会公众股东的表决力,才能实现社会公众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 记者:比照国外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有哪些可以借鉴过来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类表决制度? 宣伟华:《若干规定》提出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虽然是根据股权分置特定的条件下设置的,但是总的来说也是属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范畴,因而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一些规定。如程序规范方面,强调面向社会公众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严谨性,召集通知内容应当具体包括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并且应当实行多次公告。 我们注意到,《若干规定》专门增加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这样将更有利于越来越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作用。另外还可以对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事项区分规定,一类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类的事项,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另一类为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类的事项,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的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当然这些规定可以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中体现。 记者:如何保证分类表决机制的有效实施? 王汉齐:实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求有较多的流通股份参加表决,否则可能出现只有百分之几的流通股份决定整个股东大会决议的现象,类别股东表决制就没有了意义。所以我认为应对参加表决的流通股的最低数量做出规定。 至于推动流通股份参加表决,主要是在技术上给流通股东提供低成本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实行委托投票是一个办法,应当鼓励独立董事或者独立的社会第三方来征集投票权,代表流通股东投票。我在国外看到一些专业的投票代理公司,国内采用这种方式应该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就是利用网络投票,这个方式可能要简便一些。 宣伟华:的确,实行社会公众股表决机制需要有较多的流通股股东参加,但目前的状况是流通股股东分布大江南北,每个股东都现场参加会议成本太高,是不现实的,因而通过网络系统实行投票是一个可行的好办法。目前,证监会已经下发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时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相信实行网上表决应该没有技术上的障碍,分类表决机制将能够有效实施。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