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制度是拨乱反正的第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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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4:50 信息早报 | ||||||||
昨天,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再融资、重组、分拆上市、股抵债等重大事项,须经参加股东大会的半数流动股东通过——分类表决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发起人股东依靠资源垄断,以极低成本掌控了多数股份,从而获得了所谓法定话语权,并以此为吸管,肆意损害和吸榨高成本后入者的股东利益,这显然并不是百
我们由理由预见:分类表决制度的诞生,基本上宣告了大股东利用所谓法定话语权,通过损害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集体利益,来达到填充它其他未上市资产的个体利益的这种卑劣的、不要脸的资产运作手法将退出历史舞台。未来的再融资方案,将是讨好流通股东的、低价的、有送股红利方案配套的;未来的重组方案,将是装入优质资产的……。所以,我说:“分类表决制度是拨乱反正的第一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分类表决制度的诞生,使得基金的话语权空间膨胀,我们要警惕上市公司利用贿赂基金经理来达到“半数流通股东通过”的效果,各大基金公司要警惕出现基金业中的“王小石”! 分类表决制度是拨乱反正的第一步! 那么拨乱反正的第二步是什么? 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赤裸裸的掠夺投资成果的——红利税! 上市公司在经营中缴纳了营业税、增殖税,获得了利润之后又缴纳了33%所得税,所得税都交了,剩下的应该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所得了,但一旦支取这“交纳了所得税的、法律保护的合法所得”(也就是分红)时,却又要交纳20%红利税,就好比你的工资收入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后,进了你的银行工资卡,当你在ATM机上取款1000元时,还要自动扣你200元取款税,这样的税收,不是毫无法理依据的赤裸裸的掠夺投资成果,又是什么? 因此,大力呼吁有关当局迈出拨乱反正的第二步——立即取消毫无法律依据的赤裸裸的掠夺投资成果的——红利税!(首席监控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