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路径依赖下的现实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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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8:30 深圳特区报 | ||||||||
广大投资者期待已久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开始实施。可是,这项旨在强化社会公众股股东话语权的规定,却被某些学者扣上“超越法定程序,违法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利,违反了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帽子。类似观点貌似言之凿凿,实则为脱离深沪股市实情的无端指责。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揣摩《规定》的精神,核心制度有两点,一是分类表决,一是强制分红。两项制度都是深沪股市十余年来“痼疾”的“对症良药”,虽不能就此长治久安,但却可减轻上市公司“乱圈钱”给投资者造成的伤害。而证监会也表示,《规定》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的一项过渡性措施。既然是过渡性措施,能够出台肯定有不得已的“苦衷”。 实际上,翻开近年来管理层的制度创新举措,类似过渡性措施比比皆是。从最早的鼓励上市公司重组的政策,到近年来的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和以股抵债政策,不少与成熟股市的监管制度不相符。但是,为什么制度建设一而再再而三的走在老路上呢? 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看来,为消除股市原有制度缺陷,管理层不断推出新的法规,即使这一法规并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原理,但却是维持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暂时均衡的现实之举。 违规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深沪股市最大的特色是什么?学者华生直言,是有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这种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大股东漠视流通股东利益,形成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融资者成为市场中的惟一受益者。 仅仅是股市制度性的缺陷,尚不足以让违规者为所欲为。目前的资本市场的法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这使得违规成本过低,结果形成上市公司大股东从乱圈钱、乱花钱直至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恶性循环,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屡禁不止。 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1261家A股上市公司中,55.91%的公司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数额共计2097.76亿多元,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3.46%,占当年上市公司净利润的46.14%。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大股东占用资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对此,证监会并非不作为,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同时,1994年10月以来,深交所开出了117张罚单,对9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2001年4月以来,上证所对上市公司高管公开谴责达477人(次)。但是,实际效果却是监管层禁令频频,违规者“沉默是金”。像某位企业老总在掏空一家上市公司数亿元后“人间蒸发”的现象并非个案。同样违规事件如果在成熟股市发生,公司高管难免要遭到牢狱之灾。 正是由于股市大环境的缺陷,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中得到的现金回报,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无奈之下,市场不得不重视短期投机,追逐股票波动带来的差价。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因此遭到市场漠视,股市资源配置功能未能体现。即使投资者用脚投票,绩差上市公司股票一跌再跌,股价仍远高于其内在价值。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并不足以威慑上市公司管理层。 不能忽视A股的特殊性 在行政监管和市场力量都不足以制约上市公司大股东之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来应该是最可取的途径。可现实情况却是目前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违规而破产,司法机关也未能像成熟股市中常见的那样,判决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向受损投资者提供巨额赔偿。 实施分类表决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提高投资者的话语权来弥补市场现有监管手段的不足。而强制分红制度也有利于股市重回报的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并利用融资政策的限制来遏制上市公司的“乱圈钱”行为,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更加重视流通股东的利益,重树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 对于证监会实行分类表决和强制分红制度,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研究部主管张化桥却表示不赞成,并称“股市就是股市,全世界都一样。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搞市场经济,不免出问题。”此观点应该是“屁股决定脑袋”,毕竟,《规定》有助于提高A股估值水平,而QFII则希望买到的A股筹码越便宜越好。 在目前深沪股市制度建设和法律环境尚未与国际接轨之时,期待A股大股东能够像成熟股市那样善待流通股东,有如拔着自己的头发试图离开地球一样不现实。在目前仍有着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烙印的A股市场,那种让市场本身去决定一切的观点,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市场浪漫主义梦想。 熊元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