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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新规 谁笑纳谁皱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8:0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曹西京

  昨天,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其中试行公司重大事宜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引起投资者关注。尽管昨天大盘高开后回落,但市场人士表示,分类表决制对上市公司强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将发挥积极作用。其深远影响将逐渐显现。

  机构:积极行使话语权

  实际上,分类表决在国内已有先例,现在则是强制性大“扩容”。2002年7月,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规定:增发新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时,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此次的新规定则包括了所有的再筹资,除了大股东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配股。这一点颇为引人关注。某券商高管认为,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不到30%),很可能利用该规定转向大比例配股,以此回避分类表决。

  一些机构投资者认为,新规定使上市公司融资时不得不考虑流通股股东的感受,这对“乱圈钱”或将有一定制约。但这同时也是把“双刃剑”,可能会导致一些有利于对公司发展的长期项目夭折。

  华宝兴业基金公司投资总监余荣权表示,这个规定很及时,基金将更重视对上市公司融资项目的评价,看是否有利上市公司发展,能不能增加其未来价值,综合项目前景、公司管理能力等投票。他说“只要是我们投资的股票,都将积极参与表决,这是一种责任”。

  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约束力

  上海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认为,新制度对上市公司形成约束力,这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只有规范运作才能得到投资者认同。再融资未必是坏事,做好沟通工作,相信广大投资者能接受。当然,投资者利益与公司发展目标之间,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双方分歧可能难以避免,沟通时双方都会作些妥协与让步。

  某大盘股证券事务代表表示,上市公司如果治理较透明,新规定对其没什么影响。从以前股东大会看,流通股东去的很少,一般议案表决总能通过。开展网络投票后,可能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会多起来,但关键还将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态度。

  中小股东:看到希望

  新规定在普通投资者中反应不一。股民黄先生说:“利好。以后我们既可用脚也可用手投票。保护投资者权益开始落到实处。”陈先生则表示,新规定有多大的约束力还很难说,前期宝钢、华夏等巨额融资都能顺利通过。但他表示,如果方便会,去开会表决,“只是到现场投票成本太高。”

  老股民曹先生认为,新规定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可防止恶意圈钱,使上市公司专心把业绩搞上去。另一方面,如果片面照顾投资群体利益,公司好的方案没有通过,将对公司发展不利。

  分析师:开创博弈模式

  申万研究所桂浩明认为,《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实质性意义,最大的价值是证券市场从融资定位变为投、融资定位,提高了流通股股东权益。同时,新规定将开创新的博弈模式。以前上市公司认为股价与公司不相关,现在流通股东有了更多话语权,其股价估值将考虑公司透明度、回报等因素,市场将向成熟股市靠拢,流通股东东开始钳制着大股东行为。

  还有分析师认为,规定实施后,机构投资者可能更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利用自身的资源、信息和专业知识优势纠正上市公司的发展偏差。但也要防止机构投资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恶意否定上市公司的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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