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折射权力寻租轨迹 司法无能将毁灭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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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20:01 中国新闻周刊 | ||||||||
自2000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屡次因为其证券监管行为而成为被告,但幸运之神似乎总是眷顾它,证监会没有真正输过一次。这样的法律和司法现状,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迟迟不能走上正轨的根源所在 王小石出售发审委名单背后的寻租逻辑,非常简单:因为发审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一家企业能否获得IPO资格。所以,申请企业或其上市业务承办人具有贿赂发审委委员的
在目前的市场格局中,证监会拥有巨大的权力。比如,它拥有成熟市场体制下监管机构所不拥有的一项权力:决定哪类企业、甚至具体哪家公司可以上市。假如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的话,巨大的权力就意味着巨大的寻租机会。 那么,有效的制约机制是什么?有人提出,应当设立一个高级权威机构来监管证监会。比如,设立金融再监管局,或者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督权力。这是很直观的想法,但仍然走的是自上而下和内部监督的老路。 我们的权力监督体制一直就是这样设计的。可能需要改弦易辙了——走出行政监督的窠臼,转而考虑如何运用现代法治技术来控制权力、约束权力、监管权力。 所谓法治,关键之点,不在于政府是否制定了大量法律,而取决于法院是否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归根到底,法治是法官之治,即司法权力真正地硬起来,为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者提供救济,而不管实施该侵害者是个人、企业,还是任何权力机构。 揆之以人类历史的经验教训,这应当是监管监管者最有效的办法,或许还是迄今惟一有效的办法 即赋予每个被监管对象以充分的诉讼权,让他们可以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他们的主张是正当的,法院即要求监管机构向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者给予赔偿。 司法监督的好处就在于赔偿机制。借助于赔偿机制,将激励无数市场参与者监督监管机构的活动。 而原告主张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诉讼活动,也会让法官为行政系统管制经济事务的权力、为证监会管制证券市场的权力不断地划定界限,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也是监督权力的过程。 这样的监督是动态的、持续的。从而有可能把证监会的权力控制在其应有的范围内,并约束其官员恰当地行使其权力。 不幸的是,目前的司法体系在这方面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自2000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屡次因为其证券监管行为而成为被告。但幸运之神总是眷顾证监会,它没有真正输过一次: 2000年4月29日,海南凯立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裁定,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A股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但凯立仍然没有过证监会的关,未能上市。 2000年底,黑龙江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炜不服证监会作出的证券监督管理处罚,状告中国证监会。原告后来撤回起诉。 2001年4月,PT水仙的9位股东认为,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有关PT股票的政策法规前后矛盾,使他们投资PT水仙股票时蒙受损失,状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结果不明。 2001年6月7日,国际大厦(资讯 行情 论坛)二股东河北开元集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不作为,对大股东国大集团违规行为不作查处;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2001年9月27日,“花瓶”董事陆家豪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10万元罚款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浙江证券以证监会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将证监会告上北京高院。法院受理后,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收购浙江证券51%股权案获证监会批准,该集团促使浙江证券股东会和董事会撤回对中国证监会的起诉,法院“中止审理”。 上述各案判决结果惊人的一致,令人不能不怀疑,相关法律关于证监会的权力-责任的规定是否平衡,法院在面对证监会时是否保持了公正立场,或者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是否过于偏狭。 这样的法律和司法现状,可能是中国证券市场迟迟不能走上正轨的根源所在。在这种法律和司法体制下,一方面,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提起诉讼非常艰难;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这个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提起诉讼,同样非常艰难。这两者的后果则是相同的: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权力、证监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权力都是不受制约的。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当然会毁灭市场。现在,我们不得不吞咽这个苦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