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障碍有待排除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10:39 证券日报 | ||||||||
□ 赵曾海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有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即金融业所称的资产证券化。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更多创新工具,而创新工具的引入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与之配套。
在目前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障碍,有关专家认为必须明确的问题有:证券化资产的法律界定;以“真实销售”方式转移资产的会计标准和转移的法律要件;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应满足的法律标准;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定;设立“破产隔离”的SPV特设信托机构的特别主体资格的享有;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相关的税收、外汇管理规定等。其中最突出的是设立SPV的法律依据问题。SPV是专门为发行证券而组建的实体,通常由信托公司或专门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证券发行人从法律上完全独立于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从而使证券化的资产不会受到原始权益人破产的影响,达到“破产隔离”的作用。SPV是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规定。 SPV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同时,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这些都给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新设立的公司——SPV的运作造成法律障碍。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这可能也会降低SPV发行的债券的吸引力。对于为了实现破产隔离而出现的“真实出售”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也是一片空白。另外,银行在将贷款出售给SPV,SPV以债权作为抵押担保发行债券等过程中,都会出现与《公司法》、《担保法》等现有法律相冲突或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 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可通过修改公司法解决证券化交易的主体资格问题,尽快制订有关SPV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相关的、需要修改的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知》。在这些法规规章中,对发行证券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使SPV无法成为发行人,而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同时,对证券发行规模、种类的限定,与资产支持证券多种类、多级别的性质相矛盾。其次,可通过修改破产法解决破产隔离问题。SPV购买的资产必须与资产原始持有人实现“破产隔离”,即这些资产不能再作为破产时的清算破产,这同现行规定存在着一定矛盾。如资产已被卖断,且交易建立在公正基础上,即使事后发起人(卖方)破产,破产清算人也不应对已转让资产有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