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可操作性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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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4: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新华社上海11月29日电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29日同时发布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 信息披露可操作性提高
与原《股票上市规则》相比,此次修订集中于几大重点。 首先,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在突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并引入公平披露概念的同时,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新《规定》增加了董事诚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三,新《规定》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并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如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季报例行停牌取消 第四,新《规定》取消了季度报告和部分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赋予交易所在停牌和复牌问题上更多的自主权,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第五,新《规定》增加了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