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下信息披露难逃被操纵命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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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7:46 第一财经日报 | ||||||||
沪深交易所颁布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将从12月10日起实行。在对比新规则与旧规则中,引起市场比较广泛关注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新规则增加了“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赞同者说:这条规定是一个进步,使得实践中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我们在经历初始信息披露严重缺乏的情况后,政策又出现了大幅转向,管理者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充分信息披露,各种规定、会议等都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运行一段时间后,依然发现问题重重,加强信息披露并不是解决中国股市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股权分置现状下,信息充分披露也可能成为操纵股价的工具。比如,某上市公司老总与国际某大公司(诸如微软、IBM)中国区的某一部门经理进行了一般性的商务会面。按充分披露信息的要求,当这条消息以渲染的、暧昧的、遐想的方式正式披露出来,加上某些市场力量的推波助澜,完全可以暴涨几个停板,然后坐庄者在高位利用信息操纵卖给股民。事后全无此事,股民利益受损又能找谁诉求?大家要清楚问题的本质是,国际全流通股市的上市公司大小股东间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股价涨都受益,股价跌都受损。所以小股东从基础利益诉求上是相信大股东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要求经营层的信息披露。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股东,不会要求公司董事会披露这个秘方的组成,以便回避这个秘密可能带来的风险。但在中国股市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中,却存在这种投资者的知情权诉求。 但我们股权分置的模式,导致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要求是根本对立的,长期以往造成了社会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不信任。这并不是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技术改进所能解决的。中国股市最需要解决的是整体制度变革,而再好的技术改进也无法解决制度缺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