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望梅止渴 硬伤制约了前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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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4:00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 ||||||||
股票质押贷款新规更多的考虑是扩大券商的融资渠道,但是其制度和操作上的硬伤,制约了它的前景 □ 本刊记者 张金芳/文 对 于券商来说,近日出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原办法的硬伤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银行对于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处于停滞状态,券商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通的资金量和从其他途径融到的资金量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落差。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业务部的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从2000年初到2003年年底,各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不到300亿元。而且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了绝对比重。”然而,根据央行公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仅今年一季度,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拆借和回购方式净融入资金就达1851亿元。 某商业银行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2000年,股票质押贷款就面世了,但一直乏人问津,原因是当初制定规则主要考虑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基调是‘从严’,有些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在具体操作时有一定困难,不容易把握。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不透明,交易成本高,业务开展阻力大。”《管理办法》虽然有增强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本质上并没有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信息依旧不透明,一个层次在于股票市场本身,各种关联交易、市场黑幕屡禁不止;另一个层次在于券商,它们并没有将自己的自营业务持仓等情况向银行兜底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一方面使得券商出于保密需要,自动远离股票质押贷款;另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无心涉足高风险的混沌区域,对股票质押贷款缺乏兴趣。另外,手续过于繁杂,也打击了券商和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 操作性加强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的人士向记者介绍:《管理办法》在质押物范围、质押贷款期限、警戒线比例及借贷主体范围等方面均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放宽借贷主体范围,取消了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性规定;扩大质押物范围,不再限于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也可以用作质押;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管理办法》将警戒线比例从原来的130%提高到135%。 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果一只股票的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从警戒线到平仓线之间只需要经历很短的时间,有时银行根本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而如果庄家利用这一点,将股票打压至平仓线以下,利用银行的平仓捡到大量廉价筹码,然后再将股票拉升,那么券商将会承担较大的损失。 风险依然存在 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士认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放宽,但是有限度的,而在风险控制方面则要求更加严格。从长期来看,为券商的融资拓宽了渠道,但短期内这项业务的发展不会出现一个很明显的量的增长。”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控制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于客户准入方面的严格限制。如何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券商作为借款人是商业银行着重考虑的首要问题。 第二在质押股票的选择上。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要避免由于质押股票过度集中而承担无法平仓的风险,就必须在质押股票的选择上特别慎重。 第三在质押比例的确定上。《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一般不会按照这一比例来操作,会按照质押股票的情况相应地调低质押比例。业内人士透露:在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某些政府干预行为也会让银行承担损失。如某券商在一家银行做了股票质押贷款,在达到平仓线时,当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的稳定,要求银行不要平仓,因此,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这样的风险。 中关村证券的分析师刘晔认为:“券商在进行股票质押贷款时也必须要考虑成本问题。如果成本太大,实际上是放大了券商的风险,并且把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 另外,虽然三部委联合出台了《管理办法》,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各司其职,这种体制下,股票质押贷款的监管是个敏感的交叉地带,证监会和银监会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这种含混不清的权责分配将造成“监管博弈”。监管上的扯皮反过来又会增加券商或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给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序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