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七大隐忧 存在混业风险助长投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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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7:25 国际先驱导报 | ||||||||
【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程实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我国股票市场长期积弱不振、人心涣散的困难时刻,管理层的动作表达了保护各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并提供政策帮助的愿望。长期看,这是股票市场的利好消息,但盲目乐观总是有失偏颇的。
隐忧之一:交易成本较高。2000年,股票质押贷款就面世了,但一直乏人问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交易成本高,业务开展阻力大。《办法》虽然有增强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本质上并没有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信息依旧不透明,一个层次在于股票市场本身,各种关联交易、市场黑幕屡禁不止;另一个层次在于券商,它们并没有将自己的自营业务持仓等情况向银行兜底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一方面使得券商出于保密需要,自动远离股票质押贷款;另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无心涉足高风险的混沌区域,对股票质押贷款缺乏兴趣。 隐忧之二:存在混业风险。银行资金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渠道进入股票市场,有将银行卷入股市黑洞的危险。对股市缺乏经验的商业银行可能应变不当引致亏损甚至坏账。此外,如果券商将质押贷款资金用于坐庄炒作,势必将进一步增加股市波动性,对我国股票市场健康恢复带来负面影响。 隐忧之三:业务手续繁琐。《办法》并没有在业务手续的化繁就简上取得重大突破。整个业务办理流程依然长,复杂度依然高,而股票无纸化性质更是增加了这种质押贷款的繁杂程度。股票抵押贷款2000年面市以来“叫好不叫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手续过于繁杂,打击了券商和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 隐忧之四:存在监管真空。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各司其职。这种体制下,股票质押贷款的监管是个敏感的交叉地带,证监会和银监会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这种含混不清的权责分配将造成“监管博弈”。监管上的扯皮反过来又会增加券商或商业银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给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序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隐忧之五:政策天平失衡。静观新政推出,最主要的目的还是降低券商贷款门槛,拓宽其融资渠道。然而,这种对券商的“另眼相看”势必造成政策天平的失衡。在放宽合格券商范围,增加质押物种类的同时,商业银行业务菜单上的风险因素增加了。而且,从业务流程来看,商业银行承担的义务更多,成本也更大,利益分配上显然不平等。 隐忧之六:存在借贷悖论。在中国,股票质押贷款本身就存在一个“借贷悖论”,即想借者难寻贷款人,想贷者难觅借款人。具体来说,真正想贷款的券商是资金缺口大的券商,而巨额资金缺口大多是违规经营造成的。这些券商很难达到借款者资格要求,就算有资格,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也不愿意给其贷款。商业银行理想的贷款对象是资质优良的券商,而这些券商完全可以凭借优良资质从更简便渠道获得大量资金,对股票质押贷款反而意兴阑珊。《办法》对这个悖论也无能为力。 隐忧之七:助长市场投机。股票质押贷款一个重要风险在于其具有可重复操作性,具有自我膨胀的乘数效应。根据新政规定的60%质押上限,券商利用不断的重复质押贷款,可以将自身股票资产膨胀2.5倍,这种类似于派生存款创造的乘数扩张,可以使券商有效提升自身资金实力。而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通常正是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给它们创造了扩充控盘能力的渠道,某种程度上间接助长了股票市场里的投机气氛。《办法》也没能从根本上杜绝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