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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高管多出名门 顽疾令三公原则受到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 10:08 中国经营报

  与基金高管层的高收入相比,最近基金业内的怨言也颇多。而其中关于基金高管人员履历和任职关系的话题,对整个行业的公平性产生了极强的杀伤力,基金高管任职的“三公”原则正在遭受质疑。

  越来越多的基金业内人士私下里颇有怨言,但也仅此而已。因为他们无法改变现状。尽管基金公司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市场化运作,但另有一种力量在基金公司的用人机制上,起
着至关重的作用。

  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一位基金公司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此间出台,说明有一定的背景和客观事实存在,表明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出台,其实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信号。

  近亲繁殖

  这是一个怎样的信号?

  10月中旬,为落实《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基金高管人员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很多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都是证监会出身,或者是地方证管办机构(金融机构)出身,他们都有一定的背景和人脉关系。这样近亲繁殖的结果可能是畸形儿,对于基金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何谈健康成长?从监管方面来看,证监会怎么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说。

  即便证监会处级干部的收入,和基金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相比,也是天壤之别。而这,也正是吸引着部分证监会人士相继离职,投奔基金公司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悉,2001年至今,从证监会或地方证管办等其他机构离职而在基金公司任高管的相对比较集中,且这种势头仍未趋弱。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1年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林晓,曾先后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外办事处总经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的成保良,曾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现任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的金旭曾先后担任证监会法律部副处长、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事处副处长、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处长……

  “既然基金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基金高管的任免也应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但据我了解,一部分基金高管的任职过程比较含糊,这在业内有很多人都在议论。这样的做法如何保证监管的公正性?”上述基金业内的人士对记者说,近亲繁殖的结果是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公平发展,但对某些人而言,他们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

  不公平竞争?

  一位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分析认为,基金业的现状和几年前证券公司的情形是一样的。几年前证券公司很火的时候,部分证监会的官员到证券公司任职高管。现在,证券公司大不如前,基金公司在资本市场堪称主力,自然有足够的吸引力。但问题是,证券公司的今天会不会是基金业的明天?基金业的发展有很多人为因素左右,这种非正常行为使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处于灰色地带。

  众所周知,基金公司受证监会监管,但这些从证监会出来的基金高管,从原来的监管者变成现在的被监管者。从证监会官员到基金高管,这种角色的转变某种意义上是非常微妙的。

  就此类问题,9月底证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稍加留意不难发现,同时被废止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与《管理办法》还是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暂行规定》规定: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而要取得基金经理的资格,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则规定: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显然,现行《管理办法》对基金高管的任职规定相对以前的《暂行规定》,门槛有所降低。

  基金业遭遇“顽疾”

  “这件事情要辩证看待,没有规定表明证监会出身的就不允许担任基金高管。事实上,从监管者到被监管者角色的转变,在国外也是允许的。只不过,他们有着明确的界定。”一位长期研究基金业的分析人士认为,但这件事情同时也隐含着另一个弊端。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从证监会出身的基金高管和证监会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易于和上层搞好关系。这对于他们在市场上的调控,可能也存在某种便利或“特殊”之处。这也是很多基金公司为什么愿意吸引证监会的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样一来,如何甄别监管者的底线?谁又能对监管者进行监管?这不是难题,但却难以执行。

  表面上看起来红红火火的基金业,遭遇的却是自身的“顽疾”而无法根除。

  据消息人士透露,曾经有制度规定,从证监会离职的官员,一年之内不允许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职,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被执行。某些刚从证监会离职,来到基金公司就职的人员,先是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尽管身份表明不是高管,但所拿薪水及作用仍是“高层决策者”。或者走迂回路线,以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高管身份出现,继而升任为基金公司高管。

  作为监管层的证监会,似乎在不经意间成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人才“输出机”。然而,这种方式总让基金业内人士有一丝怅然:证监会与基金公司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

  “基金业有一种制度之病。如果这种病理现象没有好的方法治疗,对基金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但愿,基金业的发展不要走证券公司的老路,这种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一位非常关注基金业发展的专家如是说。

  作者:周颖,郝远超,乾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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